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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营改增

 努力的笨小孩 2016-08-24
  运输业包括哪些_运输业营改增_运输业增值税税率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产业,交通运输业的繁荣与否往往是一国经济繁荣的晴雨表。任何牵扯到交通运输业的改革都往往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历史性的变革,对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改革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变为11%。
  交通运输业包括哪些: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5大类
  (1)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也可以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税。
  (3)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与航空直接有关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也按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
  (4)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5)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运输业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这也就意味着,交通运输业将退出营业税阵营而加盟到增值税阵营。当然,这种转换的代价是巨大的,最主要的就是适用税率从3%攀升至11%。虽然其中包含有税款计算方式等的不可比性因素,但“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增加却是显然的,而且,上海、北京、江苏等地的试点也都证明了这一点。那么,面对税收负担的增加,我们的交通运输业该如何应对呢?最理性的选择就是做好纳税筹划!
  运输业增值税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按照试点政策的规定,“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就是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售商品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不含的销售收入与征收率的乘积,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销售商品中也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就意味着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那么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是选择做小纳税人呢?对此,可以采用进项税额扣除率平衡点进行判断。
  如果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含税销售额÷(1+3%)×3%
  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1%的税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应纳税额=销售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
  假设两者相等,则有:
  即: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8%=含税销售额×7%
  鉴于进项税额除以销售额就是进项税额的抵扣率,因而上述公式实际上的含义即为:当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含税(或含税)销售额计算确定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率大于8%(或7%)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因而,企业应当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相反,当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含税(或含税)销售额计算确定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率小于8%(或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高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
  但必须强调的是,按照试点政策的规定,在“营改增”试点前,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满500万元的都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于“营改增”试点之前就已经存在且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来说,在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筹划方面的空间是非常小的。只有试点后新设立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以及试点前规模较小可以选择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才可以实施选择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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