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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

 tmy1963 2016-08-24

       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比如对于洞庭湖、君山、汨罗江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不会为之专门立法,湖南省也难以为之专门立法,现在根据立法法修正案,岳阳市有了立法权,就可以制定《洞庭湖保护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更好地进行专项环境保护。
       除设区的市以外,此次修改还同时赋予自治州和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  

      一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规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上,相应赋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二是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属地级市,但不设区。按照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在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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