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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吃回扣”渐成潜规则

 简简单单336 2016-08-25
绍波 图本报记者 郭剑烽通讯员 赵德亮
  市场经济下,商业竞争日趋激烈,为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贿赂手段,以致商事活动中的贿赂行为不断蔓延成了“潜规则”。近期曝光的葛兰素史克“贿赂门”,就折射出医疗领域贿赂现象的严重危害。
  近期,金山区检察院分析商业贿赂案件发现,在商事活动中,不仅贿赂对象有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也成“潜规则”的目标。这些握有企业经营权力的管理者,收受贿赂为行贿人提供商业利益,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犯罪,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企业人员受贿的主要形式是“吃回扣”。在一些企业人员的认知中,采购物品或者选择业务外包等商业环节中拿点“好处费”,似乎是顺理成章的“潜规则”。
  【法律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和受贿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主体的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比较广,而受贿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
  未能经受诱惑 主管收下“好处费”
  看守所里,犯罪嫌疑人倪剑连连忏悔:“当时我没有经受住诱惑,就向货运公司老板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不久,我的银行卡里就收到他们打过来的好处费了。”
  倪剑是一名80后,三十而立的他在金山区一家建材公司外贸出口部担任主管,负责公司出口业务中与物流、货运方面的协调和联系工作。2009年4月,他负责甄选合适的货运公司运输货物,开始频繁和多家货运代理接触。其中一家货运公司与他来往逐渐频繁起来,对方业务员一再暗示,该货运公司代理有一个“退佣政策”,可以根据业务量给客户单位相关负责人“好处费”,希望倪剑多照顾他们生意。经不住再三诱惑,倪剑向该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他以每箱40-50元的退佣提成多次收受“好处费”。
  2012年5月,此家货运代理公司因行贿被公安机关查处,由此也牵出收“好处费”的关系户倪剑。经电话通知,倪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倪剑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便利,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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