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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员吃回扣也是受贿

 会吃会喝 2015-07-22
公司采购员吃回扣也是受贿
海盐首例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嘉兴在线新闻网     2013年03月19日 10:04:27     手机看新闻    我要投稿     飞信报料有奖

本报讯 采购员采购物品时吃点回扣,拿点好处费,似乎成了潜规则,殊不知,拿了回扣就要负法律责任,会被判受贿罪的。海盐一家公司的物流部副经理王斌(化名)利用负责公司货物仓储、机器设备配件的采购等职务便利,频频收受销售人员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5.8万元。日前,王斌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海盐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王斌自2008年7月进入海盐一家造纸业公司上班,因为才华出众,刚进公司就被委以重任,担任了公司物流部的副经理,主要负责公司货物的仓储、机器设备配件的采购等。

2009年6月,因为母亲生病,手头较紧的王斌便把主意打到了自己的采购工作上。

2009年7月,王斌在与销售机械轴承的个体老板骆伟(化名)洽谈生意时,特意问起厂里引进的轴承有无次品,并表示如果有,以后就到他那进货。也正是这次洽谈,两人一拍即合,骆伟将产品以次充好,供给王斌的公司,并且两人商定,骆伟从总的销售额中提出10%的钱送给王斌。

就这样,在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间,王斌利用其负责公司机器设备配件采购等职务便利,先后20余次收受骆伟所送的15.8万元现金。直到2012年7月下旬,公司审计监察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其中的猫腻,于是立马报警。

“拿回扣在我们这行业很平常,没想到会触犯法律,要知道这是犯法的事,我肯定不会拿的……”昨天,在海盐县看守所的王斌一脸悔恨地告诉记者。

那么,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近年来,不少行业都把给回扣、好处费等手段当做营销业务中的制胜法宝,而收受者也心安理得,觉得天经地义,殊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该检察官说。

据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开始实施,王斌一案是海盐检察院首个以此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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