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职业打假怎么评价? 近日,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在《条例》中最受关注度的莫过于第二条“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通俗的讲,就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属于消费者,其行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也就是说,其按照消法、食安法主张3倍、10倍赔偿的目的将无法实现。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然后依据消法、食安法要求数倍赔偿,这样的人、这样的法院案例,呈几何式增长。这种行为对社会发展进步,是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还是起到破坏作用?大家褒贬不一。但是,亲自接触到他们的人有共同体会,职业打假人多数人品不端,品性较差! 贬低他们的人认为,他们使诚信体系受损伤。他们借此为己谋利,是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的唯利是图之辈。是“恶意购买”、“恶意投诉”、“恶意诉讼”。从近年来的法院判例情况看,支持者有之,不支持者亦有。 2016年4月重庆市高院下发《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指出:“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是消费者。但是,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整个社会逐渐认识到,知假买假虽然在客观上具有打假效果,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只注意目的的有效性而不顾手段的正当性。对社会而言,有违诚实信用的知假买假索赔与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具有同样的危害。如果选择支持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社会诚信建设会出现偏向,社会诚信体系会受到损伤,这个损失也许更大。 当然也有人认为,假货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原本国家要花很多人力物力去打假,如果能动用社会力量去打假,无疑能节省社会公用资源,还能净化市场环境。这是好事,应当支持。 这个问题争议较大,国家工商总局此次《条例》征求意见,是给公民行使权利的机会,截止时间是2016年9月5日。职业打假人的未来将向何处去?马上见分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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