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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安装工受伤该向谁索赔?

 lzr1002 2016-08-25
空调安装工受伤 该向谁索赔?

夏天是空调安装工作业“旺季”。不同情况下受伤该向谁索赔?
 案例一:安装空调受伤,买家需要负责吗?
        李老板代理销售某品牌空调,承诺购买空调即安排专人上门免费安装。
  去年夏天,陈先生在李老板处选购了一台某品牌外挂式空调机,当日下午,李老板安排小唐去陈先生家安装空调。在安装外挂机时,小唐不慎踩空从三楼摔下,造成多处骨折,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今年年初,小唐将李老板的电器商行和陈先生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其理由是李老板是雇主,应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陈先生无偿获得小唐提供的义务帮工,其作为被帮工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小唐对购机人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支持其向李老板的电器商行的赔偿主张。
  律师说法:李老板的电器商行与陈先生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李老板与安装工小唐之间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本案中,购买空调送免费安装,只不过是商家促销手段而已,实际上,陈先生购买空调的价款中已经包含了安装空调的费用,也就是说,小唐提供的安装服务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的附随义务,故小唐所主张的义务帮工关系不能成立。
案例二:“一仆多主”,责任怎么算?
        空调安装工小李以计件收费的方式为多家空调经销商提供安装服务。
  去年夏天,小李经某品牌空调推销员赵某介绍,上门为一消费者安装空调。安装过程中,小李在墙上打钻时,没有按规定操作,导致右手食指骨折。住院治疗后小李失去了右手食指,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小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品牌空调经销商赔偿其劳动工伤待遇,但裁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败诉后,他又以雇员人身损害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经销商赔偿各项损失。经销商辩称,赵某并非经销商的职工,和小李一样,都是同时为多个品牌的空调提供服务。因此,小李与经销商非劳动关系亦非雇佣关系。法院追加赵某为第三人后,赵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与原、被告均没有任何其他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与经销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从双方每次按件计付安装费的约定来看,小李的安装行为属于临时雇用劳动性质。作为专业安装人员,小李盲目操作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为此,法院判决经销商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李承担20%责任。
  律师说法: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员因工作受到的伤害属于雇员工伤。“一仆多主”的小李,在临时受雇于某品牌空调经销商时受的伤害,因此向该经销商索赔。
  如今在空调行业中,各大品牌交错使用临时工性质的推销人员和安装人员的现象大量存在。秦伟立律师提醒,雇佣关系不能像劳动关系一样获得充分的保护。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因此,在工作之前双方一定要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注意事项并留有凭证,以作为事后维权的证据。
案例三:安装工接“私活”,受伤谁负责?
        空调安装工小江受经销商指派,到杨先生家安装空调。装好新空调后,杨先生和小江私下协商,帮助修理家中旧空调。然而在修旧空调时,由于空调架老化,小江不慎从二楼跌落,造成左脚骨折。
  事后,经销商以小江接“私活”为由,拒绝为小江申请工伤认定。小江则认为,他和经销商签订过劳动合同。但经销商并没有为他购买工伤保险。如果认定为工伤,就需要经销商自行承担工伤赔偿了,这才是他遭拒的真正原因。
  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闹到了劳动部门。最终裁决认为,小江发生事故时,经销商指派的任务已经完成。因此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小江所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经销商无需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中小江的本职工作内容是安装新空调,不包含修理旧空调,故无法要求经销商工伤赔偿。同时,小江和杨先生私下协商修理旧空调的行为,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小江和经销商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小江可依法要求经销商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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