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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岗孙氏宗祠祀产碑记试解

 天涯军博 2016-08-27

  文/裴伟

  祭田始于宋代,又称为祠产(祀产),因其为族人公有,亦称为祭祀公业,或简称公业。设祭田的主要目的在于祭祀祖先,亦有周济族人与育才(资助族人参加科举)等目的,其目的具有超越个人利益的性质。宗法社会详细记载家族的祀产、公产、族产的载体,有文书合同、谱牒、账册、碑石等,祀产核心内容体现在田、地、山、荡、池塘、杂产(山岗、园、滩、白地、荒荡,如碑记中的“东南小园、砖场、土墼荡、吃水塘、沿沟头、南岗”)。有的家族有族产,各房又各有祀产,而这些产业均有详细记载。

  《孙氏宗祠祀产碑记》“将徒(丹徒)、阳(丹阳)两邑,以远田房某字某号、几亩几间、坐落土名,鸠工勒石”,这些“不动产”之收益主要用家族公共事业,如祖坟祭扫、宗祠修缮等等。至于器具、粮食、林木等“活产”,则“另立册簿,以便稽查”。

  清人汪辉祖(1730年-1807年,浙江萧山人)撰《双节堂庸训》说“贤孝子孙,原不倚产承祭。但子姓繁多,不能尽属有力。万一力不副心,必致奉祀不虔。古人先备祭器,所以敦水源木本之思也。且祀产不定,则祭之规模皆难豫立。丰俭无常,亦乖礼制。吾族迁萧始祖传世二十有余,计年六百余岁,而历代墓祭至今勿替,祀产之益彰矣”。可见,祀产对于宗族非常重要,它是宗族祭祀拜祖活动得以赓续不断的关键。

  刊文碑石,如碑文“欲尊崇祀事,必先经理祀产”,这是南宋迁润的丁岗孙氏子孙们对共同祖先“孙文式”伦理上的积极响应,文中他们设置专门的祀产,并规定相关的管理规则等。实际操作往往是根据对祀产贡献的大小按股分配祀产权利,分股颁胙,所颁之胙于是有了精神、经济的双重效应,这些在族内也可以交易,但族人切不可盗卖祀产。出于威慑和教化的需要,《大清律例》中专门有盗卖祀产例文,规定了相当严厉的处罚。各姓氏在宗谱和祀产碑记中明文规定,受到宗族的强力规制。     

  中国人的自我实现正是以家为中心,然后推及房派、宗族、国、天下,一伦一伦的从生至死所依赖的社会网络之上。任何一个环节的忤逆都可能使个人遭受社会的排斥,人格不再完整。所以,中国人个性发展需要宗族支持,族群的强大是自我实现的重要基础和条件。这是族人争相设立祀产,并企图占据更多份胙的现实动力。清朝政府对祀产之设立采取宽容之政策,更加剧了民间祀产设立和添置之风盛行。如本碑中立碑人“合族”是丁岗孙氏以文式公为共同祖先的祭祀群体。在太平天国起义太平军占领期间,“祀产簿籍俱灰灭”。起义失败后,许多家族“悼祖田之就丧,思祀产之复兴”,意图 “族产租额”“尽复旧规”,几乎不可能了。故传世的“祀产碑记”形式多见于乾隆嘉庆年间,鸦片战争以后的此类文字碑石不多见。丁岗出土的这块碑石,对了解封建社会晚期的江南乡村社会治理情况颇具样本意义。    

  碑记中的孙姓始祖人名“文式公”(族谱为“孙法”)不见于正史。袭封光禄大夫一职,亦不知其详。宋代光禄大夫有几类,品级不同,“光禄大夫从一品,紫金光禄大夫正二品,银青光禄大夫为从二品”。

  《嘉定镇江志》辑录镇江东乡氏族史料,如两宋之交的大港孙氏的文人兄弟——孙盖,“字道祖,政和五年登进士第,历知兴化军、严州、真州、泰州,除淮南运判兼提刑,知信州”。编纂者注“即今大港孙氏也”。弟“孙斋,字端诚,尝居太学,人品超诣,浮沉阎里(家乡)。工诗”。南宋《漫塘集》收录作者刘宰为宋宁宗、宋理宗年间常熟县丞孙承直(原名泝,字彦与)写的墓志,志文中说“世居丹徒之大港镇。曾祖书,开州文学。祖元方、父大成,皆隐”。孙泝兄为孙泳,未提及“孙法”,以上可见大港孙氏是整个南宋时期大港地区文化望族。而“立庙奉祀数百年,积有祀产,敬承祀事”的丁岗孙氏,却未见本地方志记载。

  所谓“丁岗”,此地原属平昌乡,一直是“徒、阳交界”地段,按《至顺镇江志》“平昌乡,在县东南,昔隶丹阳,后以本县练塘乡易之。都一、里保二十六”。南宋时期的丁岗一带仍属丹阳县域,与丹徒县大港镇毗邻,其地孙姓聚居的历史信息还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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