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药监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与药品连锁总部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门店违法了,应如何来确认违法主体? 有不少执法人员这样认为,门店只是连锁企业的下属的分支机构,因其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当发生违法时应去追究连锁总部的法律责任。但遇到跨地域大型连锁的门店违法如何处理?这是困扰基层执法人员的现实问题。那么是否应当由法律给出明确规定:跨地域连锁门店不能采取直营的方式,只得通过加盟,这样门店在当地就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以便于执法监管?
现行的药品法律规范,一直没有对药品连锁企业加以定义。那么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只要是法律未禁止的行为,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实施,所以通过设立连锁企业的方式来经营药品完全合法。一般连锁总部是法人单位,其下属的门店是非法人的分支机构,若门店违法应当被认定为违法主体,理由是:
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所有门店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才可以经营药品,故门店是依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的经营实体,必须承担因违法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门店不是法人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责任,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假如门店所管理的资产不足以承担法律责任,其责任需由其归属的总部来担负。通常情况加盟店具备法人资格,而直营是非法人,但经营形式属于企业内部事务,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行政机关追究总部的法律责任。例如,总部购进了一批药品配送至各门店销售,后经检验发现药品为假劣药,这时为了提高执法效能、节约行政成本也可以对总部就这批药品集中进行处罚,而不必对各个门店逐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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