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穿越回各朝代,你食物中毒了该如何维权?

 黑扭 2016-08-27



古代没有食品的概念,凡是可以吃的东西,谓之食物,亦即食品。古人认为食品安全是人类应有的基本权利,天赋人权,马虎不得。

 

汉唐:有毒食品致人死将被处以绞刑


西周盛食器殷簋、现藏于陕西省历史博物馆


“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这是记载于《礼记》的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市场管理的记录。“不时”的意思是未成熟。可见,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 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从周代开始,国家就严禁它们进入流通市场。而且,为了杜绝商贩们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国家还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嘉峪关魏晋壁画墓出土的画砖描绘了当时人们享用美食的情景


北魏时期,鲜卑族入主中原,也非常重视食品安全。贾思勰在《齐民要术》一书中记载了淀粉的加工过程,竟然有7道工序:浸米、淘米、熟研、袋滤、杖搅、停置、清澄,不照此工序生产的淀粉,是不允许销售的。

 

汉唐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 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 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唐代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根据《唐律疏议》可知,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被杖责九十。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宋代:食品市场的繁荣靠行会严把质量


《清明上河图》局部,熙熙攘攘的集市


在宋代孟元老所著的《东京梦华录》中,描绘了东京开封的繁华画面,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繁荣。

 

除了专门的酒楼、食店(风味饭店)、肉行、饼店、鱼行之外,还有许多流动商贩,在大街小巷和各大饭店内贩卖小吃、零食。

 

这些小商贩的产品包括点心、干果、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等不下百种。南宋周密的《武林旧事》里,,则提到了临安的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米市、肉市、菜 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如此大的市场,,难免有投机分子仍常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管理,宋代官府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亦称“行首”、“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


除行会把关之外,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宋刑统》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从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其有关法律举措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古代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施以“重典”,规定以有毒食品致人死命者,要被判处绞刑。即使他人盗食有毒食品致死,食品所有者也要被科以笞杖之刑。面对现今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只有通过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分子施以重罚,才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秩序、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其次,为防止引起食物中毒,周代禁止未成熟的果实进入流通市场。宋代不仅对变质食品的安全施以重典,而且对食品掺假等质量问题也很关注。可见,古代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强调的不仅仅是食品卫生、食品安全,而且对掺假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管也毫不含糊。在当前食品安全立法和监管体制方面,其具体指向应转变成包括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食品质量在内的全方位的食品监管体系,为未来制定食品基本法确定范围和框架。

 

第三,古代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引入了行会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对食品质量进行把关并监察其不法行为。这也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重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对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可以有新的更为深切的认识。


来源:《光明日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