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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简简单单336 2016-08-27

受邀嘉宾: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丁路

主持 人:本报首席记者何明霞

本期主题

4月24日,贵州省高院通报了5年来典型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其中一起因私自复制保存公司客户信息等重要资料引发的商业秘密侵犯案引起广泛关注。那么,作为公司员工,私自复制和保存公司客户信息等重要资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侵犯案如何认定?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

4月24日,据贵州高院公布,被告人叶俊东等3人违反保密制度,私自复制和保存公司的客户信息、供应商资料、价格信息、技术图纸等涉密资料,然后从沃顿公司辞职。同年4月,3被告人与他人作为隐名股东成立公司,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应用于自己公司的运营及产品研发制作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共同构成对沃顿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记者:

何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有哪些?

丁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记者:

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丁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其中,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记者:

私自复制保存公司客户信息等重要资料,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丁路:

私自复制保存公司客户信息等重要资料,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加以运用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这充分说明,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发展进入到关键时期,人们法律意识淡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加以惩处,创新发展也就如同生长在被污染了的土地上一样,很难长出新芽。此外,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罪频发,犯罪作案手段隐蔽,存在着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鉴定难、损失难以计算等问题,案件事实较难查清,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增加了难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刑法立法。

作者:何明霞

(来源: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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