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忻州市电动车管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8月18日,忻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了《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民为本、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区域限行、逐步减少”的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均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为二、三、四轮电动车,包括纯电动轿车、混合动力轿车、燃料电池轿车、轻型电动四轮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和残疾人三轮车等。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牌照、驾驶证和道路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在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产品目录。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电动车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电动车行为,做好消费者对经营者虚假宣传投诉的查处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打击并取缔非法营运车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上违规停放的电动车依法清理、查处,依法严厉查处电动车销售商家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残联负责加强对残疾人电动车的管理。其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 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的来历凭证;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车辆牌照。车辆牌照的编号规则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驾驶二轮电动车应当持有E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原有E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免收车辆牌照费; 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牌照工本费。 无车辆牌照及驾驶人无相应资质驾驶证的二轮电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人年满18周岁; 驾驶人随车携带驾驶证; 按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并保持清晰完好; 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不得饮酒后驾驶; 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 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禁止使用二轮电动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微信号:xzsh114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的来历凭证;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三、四轮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车辆牌照。车辆牌照的编号规则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驾驶电动四轮车应当持有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电动三轮车(包括残疾人三轮车)应当持有D机动车驾驶证。 原有C2以上、D机动车驾驶证的,免收车辆牌照费; 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牌照工本费。 无车辆牌照及驾驶人无相应资质驾驶证的三、四轮电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未列入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产品目录的。 车架号、发动机号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 拼装或者改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
(一)旅游观光车仅限于在旅游景区内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景区管委会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管理。 (二)四轮电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的右侧车道行驶;三轮电动车(包括残疾人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三)驾驶三、四轮电动车和残疾人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随车携带驾驶证; 按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并保持清晰完好; 服从交通民警和其他执法人员指挥、管理; 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和标志标线通行;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 行经人行横道时要避让行人; 遵守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四)禁止下列行为: 非法从事营运或经营活动; 非法生产、销售三、四轮电动车; 驾驶拼装、改装、报废三、四轮电动车; 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段、道路行驶; 酒后驾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抢行猛拐等; 驾驶制动器失效的三、四轮电动车; 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助力车; 未满18周岁或者超过70周岁驾驶三、四轮电动车;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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