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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间借贷疑难案件20条裁判要点与观点集成

 鳄鱼爸爸的空间 2016-08-29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当下民间借贷领域内的一系列核心问题给出权威界定,合法借贷行为与违法行为有了明确划分。本文全面解读了民间借贷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为参考。

 

本文由微信公众号“法律出版社(LAWPRESS_1954)”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01、买卖物品后因欠款又写借条成立非典型的担保关系


【裁判要点与观点】


——根据《担保法》第40条和《物权法》第186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并不导致抵押权的成立,但足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关系,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经过清算程序,双方可以协议折价抵偿,也可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而不得预先约定担保财产的价格。


案例索引:(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19号


02、“婚外情”引发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点与观点】


——基于违反社会公德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案件,本质上并非一般债务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索引:(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


03、直系亲属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点与观点】


——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


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法官应妥善行使诉讼指挥权,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案例索引:


04、亲属之间只有款项交付不能认定成立借贷关系


【裁判要点与观点】


——近亲属间由于身份关系的特殊,对于无任何款项交付凭证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需要谨慎处理,综合考虑。


案例索引:(2013)一中民终字第10194号


05、诉讼通知构成债权转让通知


【裁判要点与观点】


——债权人转让债权,在诉讼前未及时通知债务人的,诉讼中通知债务人参加诉讼亦构成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有效。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署借条,但款项实际用于公司,公司亦对债务认可的,应认定为公司债务。


案例索引:(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937号


06、债权人已领受第三人代为部分清偿的,该部分债权消灭


【裁判要点与观点】


——第三人全面、适当地履行了代为清偿债务,合同债务即消灭,原合同终止;如果第三人是部分清偿,债权人已经领受的,则发生合同债权部分消灭的后果,对尚未消灭的部分债权,合同债务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2009)浙商终字第275号


07、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而未实际归还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点与观点】


——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没有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不构成债务转移,此时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2010)浙杭商终字第1215号


08、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依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与观点】


——当事人之间仅签订了关于抵押房屋的抵押协议,并未实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承担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的担保责任。但是,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11号


08、既有抵押又有保证时担保权的实现顺序


【裁判要点与观点】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索引:(2012)一中民终字第10770号


09、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认定


【裁判要点与观点】


——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证据表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或者同时主张,但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案例索引:


10、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依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与观点】


——当事人之间仅签订了关于抵押房屋的抵押协议,并未实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承担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的担保责任。但是,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2)一中民终字第10770号


11、借款期限及利息未约定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要点与观点】


——自然人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和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利息;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逾期利息不因此一律不予支持,按照何种利率标准支持,应结合其他法律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条款规定理解。即便是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无偿借款,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法律规定将迟延履行的损失,以利息的方式加以计算。


案例索引:(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426号


12、借款人自认不存在的借款构成虚假诉讼


【裁判要点与观点】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因其表面证据完备,因此在认定时需对其他间接证据进行细致的筛查和严密的分析,尤其要注意虚假诉讼当事人一审时的各种陈述,并充分考虑诉讼形成的背景事实。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10种能够引发审判人员就民间借贷诉讼合理怀疑的情形: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实践中,只要有以上10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该对全案进行判断,并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来对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加以裁量。


案例索引:


13、双方恶意串通为一方配偶设置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裁判要点与观点】


——夫妻一方存在与“出借人”恶意串通、虚设婚内债务可能性的,该夫妻一方单方对“债务”的认可,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14、涉刑民交叉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


【裁判要点与观点】


——个人或单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如被害人未能通过刑事追赃、退赔途径弥补损失的,对被害人或民间借贷权益的其他合法继受人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可予受理。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向外借款,法定代表人个人因包括该借款在内的多笔借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被生效刑事判决判处刑罚的,如借款合同外观上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的,可认定公司为借款人主体。但借款合同因系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依法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无效。


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的,如有关效力问题已经在诉讼中作为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实体处理,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也不损及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案例索引:


15、民间借贷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


【裁判要点与观点】


——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所涉借款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相牵连的,可先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当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并依法责令退赔的,则应驳回出借人的起诉;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出借人可选择重新起诉,再行主张权利。


从民间借贷的审判实践来看,刑民交叉中的“牵连性”案件,因为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或者仅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刑事和民事的处理结果并不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处理过程也不会产生矛盾,民事程序可以独立进行,并不需要考虑刑事程序的进行。


案例索引:


16、债务人对改变主债务范围的自认对保证人无效


【裁判要点与观点】


——在诉讼中,借款保证合同债权人的主张实际上变更了原主债务的范围,且得到主债务人的自认,但是这种自认没有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233号


17、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点与观点】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案例索引:


18、构成“非吸”犯罪的借贷合同效力及担保人责任


【裁判要点与观点】


——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如果担保合同本身不存在瑕疵,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借贷。民间借贷行为是机构或个人向特定的公民借款的行为,如行为人向单位内部的职工或亲友之间的借贷。《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案例索引:


19、涉及诈骗的借贷关系认定


【裁判要点与观点】


——民间借贷的第三人以公司名义出具债务加入的《补充说明》,但涉嫌诈骗,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该《补充说明》系第三人根据债权人的要求于其丧失公司股东身份后出具,但将日期倒签为丧失之前,故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与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不同,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处理。


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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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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