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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万元电视机要9万邮费 法院判商家10日内交付货

 黄律师的书屋 2016-08-31

东莞网购“捡漏”第一案,1万买来10了万货。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吴金华 通讯员 冷静 胡敏怡)东莞一男子在天猫商城购买了3台液晶电视,网店隔天告知张某如需配送,需补交9万元邮费。因多番交涉均无进展,张某将网店及天猫商城告上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上述网店履行合同,在不需要补交邮费的情况下,向张某交付3台其所购买的电视机。但该网店拒不履行交付义务,法院执行人员赴外省到支付宝公司冻结该网店账户。

  案件回顾:

  网购近一万元电视机竟要9万邮费

  2015年3月份,东莞男子在天猫商城一家网店购买了3台液晶电视,总共花费9597元。谁知第二天,该网店告知张某需补邮费9万元。之后,其后,张某多番与该网店交涉,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发送商品,但对方坚持要求先补交9万元运费。于是,张某将该家电专营店的总公司北京誉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誉满家)及天猫商城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誉满家辩称,2015年3月17日,该公司对案涉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但由于疏忽大意,并未对调整后的价格予以核实,导致出现了原本售价为31999元的商品误标价为3199元。

  誉满家表示,在公司没有任何优惠活动的前提下,是张某利用了公司的疏忽大意,对案涉商品进行了大量恶意购买。天猫商城则辩称,本案是因为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天猫公司仅仅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是该交易的相对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过错在于卖家,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纠纷是因誉满家电子输入发生错误,未及时更正对应的电子数据造成,其过错在于誉满家。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该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另一方面,据法院查证的证据显示,誉满家要求张某支付配送的邮费9万元,该主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张某予以拒绝合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猫公司是网络平台的服务商,其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张某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理据不足。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誉满家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某交付液晶电视机三台,同时驳回张某对天猫商城的诉讼请求。

  誉满家拒不履行义务 支付宝账户被冻结

  判决生效后,法院通过电话曾与誉满家联系,但誉满家并无履行的意愿。随后,法院执行人员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誉满家送达执行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涉案款项及返还涉案电视机,但誉满家以法定地址变更为由拒收邮件。后法院按变更后的地址,重新向誉满家邮寄执行令等法律文书,因誉满家的电话无法接通而无法送达。之后,法院拨打誉满家原来的电话号码,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誉满家亦未主动联系法院,拒不履行交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执行遇到极大阻碍。

  2016年8月4日下午,东城法庭执行人员远赴浙江杭州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誉满家的支付宝账户内存款4万余元。8月11日,誉满家迫于执行行动的压力,主动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同意交付电视机给张某,并请求解封其支付宝账户。由于该款电视机已停产,经双方协商,张某同意誉满家交付同价他款电视机。8月21日,誉满家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现场交付三台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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