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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规则在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的适用

 卫可崔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键词:民事、著作权确权、著作权侵权、署名规则、相反证明、ISP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情介绍】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是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供应商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美国盖帝公司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同时,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美国盖帝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公司)在其新浪官方认证机构微博上擅自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品牌为“Stockbyte”的图像的摄影作品,该使用行为未征得华盖公司许可。同时,该使用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因此,华盖公司以新飞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飞公司认为:(1)华盖公司原告资格不适格,诉权不能转让,本案诉讼主体只应是涉案图片摄影师或依法得到授权的美国盖帝公司。(2)华盖公司对美国盖帝公司享有图片著作权未履行完整的举证责任。华盖公司单方以自己的网页和水印来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不具有证明效力。(3)新飞公司提供的相同图片中,也标注有“昵图网nipic.com”字样的署名,已构成相反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华盖公司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了涉案的图片,图片左上角显示有“Gettyimages?”水印,品牌为“Stockbyte”,因此在新飞电器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盖帝公司系本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新飞电器在其新浪官方认证机构微博上擅自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品牌为“Stockbyte”的图像的摄影作品,该使用既未征得华盖公司许可,也不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该行为构成侵权。判决:(1)新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损失人民币3000元;(2)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法院判决驳回新飞公司再审申请。

 

【法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尽管经过三级审理程序,但却是一个较为常见的著作权确权、侵权纠纷案。但是本案有两个亮点,是值得著作权法理论、实务领域引起重视的。一是关于署名规则适用问题的研究,二是关于免费下载图片网站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一、署名规则在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的适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条法律规定被称为“署名规则”。那么,当出现非署名人向法院提出作品确权诉请时,应当如何适用该署名规则?对署名规则性质的不同理解,会产生出截然不同的审理思路,也会带来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有些人民法院完全依据署名规则,署名人当然为作者不需要作出任何证明,非署名人则要提供足够的“相反证明”以支持其诉请。有些人民法院则完全不依据署名规则,而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明,哪一方拿出的证据更充分,更有证明力,就裁判谁为创作者。

署名规则理应为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所谓举证责任,即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也即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可以被解释为: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他人主张自己为作者的,需提供相反证明。如此,人民法院的审理思路也就明晰了,即在作品上署名者为作者,无需提供任何证明,而非署名人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创作者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完全依照该署名规则。原告方华盖公司提供了署名的证明,即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了涉案的图片,图片左上角显示有“Gettyimages?”水印,品牌为“Stockbyte”,人民法院即认可了其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被告新飞公司提出原告非著作权人,那么举证责任就由其提出,其未能提出“相反证明”,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如无相反证明”需要达到怎样的标准呢?首先,可以直接证明作品归属的直接证据当然可以被认定为相反证明。譬如作品上有非署名人之前署名其本人的作品的复印件、照片、合法出版物等。再譬如合同证明,合同双方为纠纷双方当事人,则该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如合同方为与案外人则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关于作品的权属登记证明目前尚存疑问,有些学者认为其属于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有些学者则认为因著作权登记属于形式审查,故权属登记证明仅为初步证明,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其次,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要提供的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有高度盖然性,也可以被人民法院所采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表达可以理解为创作。真正创作作品的人才可以被称之为作者。那么,相反证明应当是能够证明创作的证据。


二、免费下载图片网站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案中,被告新飞公司并未直接在原告网站上下载涉案图片,而是在昵图网上下载。昵图网是免费的图片下载网站,那么,昵图网这类免费的图片下载网站的责任如何认定呢?是否与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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