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隐匿会计凭证被判刑
【案情介绍】 王某为村会计,负责财务工作。纪委在实施村民民主理财期间找王某谈话要求其限期交清会计资料,王某隐瞒会计资料在其手中保管的事实。纪委遂以会计资料不清涉嫌经济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仍隐藏会计资料。王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第三次讯问时才将手中隐匿在家中涉及金额1296482元的会计资料交出。公诉机关以王某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提起公诉。 【律师点评】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和个人在违法经营后将有关财务资料隐匿或销毁,导致国家机关无法对其查处。“隐匿”是指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隐藏起来,不明示其去向,使他人无法查找。 结合本案,王某在被相关部门要求交出会计资料后,隐瞒会计资料在其手中保管的事实,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第三次讯问时才将手中隐匿在家中涉及金额1296482元的会计资料交出,构成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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