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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调解金额翻倍至32万,当事人有什么猫腻?

 安好2016 2016-09-02

原标题:(仲裁员手札7)当事人都协商一致了,就一定调解吗?


  这个案子,庭前阅卷的时候,我觉得事实还是很清晰的。


  申请人Z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的基本工资、报销工资以及报销费用,17万余元均有被申请人Y盖章的《待结算说明》予以证实。

  Z还主张了2014年2月14日至2016年4月20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很显然,即使Z在仲裁申请书里说的自2014年2月起,Y未与Z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Y也只需支持2014年3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2万多就可以,其他时间段的二倍工资,就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能支持的。但是,2014年3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又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也不能支持,所以说,关于二倍工资这一项请求,看样子是不支持的了。

  2016年8月31日下午2:20左右,我提前来到仲裁庭,书记员还没到,也没看到申请人Z,只有被申请人的代理人X坐在其位置上。

  我就询问X这个案子是否可以调解,X回应我说: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了,可以调解,说Z就坐在外面,他去叫Z。

  说实话,那一瞬间,心里还是蛮高兴的,调解结案,工作量大大减少啊(不用开庭、不用写裁决书)。

  X把Z给喊进来了。

  我就问双方调解金额多少钱,说一会让书记员直接出调解书就好。

  X回答说是Z主张47万多元,经过协商,公司愿意支付32万元。

  听到X的回答,我第一反应是“调解金额是32万元啊。”

  但很快地,我马上警觉起来“不对,这个案子,我要裁决的金额好像也就只有17万多,怎么调解的金额这么高呢,这其中会不会有猫腻啊?”

  案子有猫腻,我就不能办糊涂案,不能说双方当事人协商好调解金额了,我直接出调解书就好,哪用管那么多分晓。

  怎么处理就要找庭长请示了,这就叫多请示早汇报,呵呵。

  经请示后,庭长也觉得这个案子不正常,建议我动员Z撤诉,理由是反正你们已经协商好金额了,你们私下和解就好,如果Z不愿意撤诉的,我们也不能轻易调解,就走正常流程开庭审理。

  重新回到仲裁庭,我就按照庭长的建议,动员Z撤诉,但Z不同意撤诉,非要仲裁委出具一份法律文书。

  好,你不同意撤诉,我就开庭审理。

  ?:申陈述一下仲裁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是否跟申请书一致,有无变更或补充?

  申:与申请书一致。

  ?:被发表答辩意见?

  只见X支支吾吾说:“申的第一项及第二项请求我方予以确认。”

  我追问:“第三项请求呢?”

  X依然支支吾吾地回答:“第三项请求过高了,不确认那么多个月的二倍工资。”

  继续追问:“那被申请人到底确认多少个月呢?”

  X依然支支吾吾地回答:“申主张27个月,我方认为是减半。”

  从答辩就可以看出来,这个案子很不正常。我想,这又是一个美特斯邦威,不走寻常路的了。

  然后是证据的质证环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予以确认,即使部分证据是复印件。

  我让申请人把《待结算说明》的原件提交上来,仔细端详了一番,嗯,看不出有啥不对劲来。

  接着是庭审调查,依然是一边倒,我提问的问题,凡申请人回答的,被申请人均确认。

  ?:入职情况(时间、职务、劳动合同)

  申:2011.3.14 入职被,任职董事办主任 ,之前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一签,劳动合同期限是2011.3.14-2014.3.13,后来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被:确认。

  ?:工资情况(金额、发放方式、结构、时间)

  申:每月10号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从2013.10起1.1万元/月,其中8000元为基本工资+3000元(以报销形式发放)。

  被:确认。

  ?:申请人有无离职。

  申:没有离职。

  被:确认。

  那我换一个方式询问,我不问申请人了,我提问让被申请人直接回答。

  但被申请人人依然是按照申请人主张的金额回答。

  ?:被陈述没有支付报销工资的情况。

  被:2013.10-2016.3共计30个月合计9万元。

  ?:被陈述没有支付申请人工资情况。

  被:2015.8-2015.12、2016.3共计46811元。

  ?:被陈述没有支付报销费情况。

  被:我方确认申第二项仲裁请求。

  再换一种思路审理,我让申请人就工资标准举证看看。

  ?:申有无证据证明从2013.10起工资标准为1.1万元/月。(这个问题是因为转账记录只按8000元标准发放。)

  申:《待结算说明》可以证明,上面有公司盖章。

  ?:公司对没有发放工资员工都会发放《待结算说明》吗?(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如果其他员工不发放的,只有申请人发放,那我对这个说明的效力就要高度审查。)

  被:公司大多数员工都开具《待结算说明》。

  ?:公司有无给申发放过3000元定额报销工资?

  被:公司承认是有3000元报销工资。但是没有发放过,一直以8000元发放。

  申:因公司财务困难,所以没有发放过。同级别的员工都有。

  ?: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无续签?

  申:双方没有沟通,公司没有人找我续签。

  被:没有续签。

  庭审到这里,我对这个案子的疑虑一点都不减少,依然觉得双方可能对事实是串通好的,好吧,我再让双方出具保证书试试反应。

  ——鉴于庭审过程奇怪,本委希望双方当事人出具保证书,保证庭审中的称述是真实,如果是虚假陈述,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是否愿意?

  就算是虚假陈述,好像劳动仲裁也没办法追究啥法律责任,哎,我也只能是说些冠冕堂皇的套话了。

  申请人表示极大的抗议,质问为什么要出具保证书,庭审哪里不正常了?

  我只能解释,没有强硬要求你们出具保证书,我只是询问你们是否愿意出具保证书。

  申:不愿意。

  被:愿意。

  好了,庭审调查基本结束了。说实话,在双方积极配合着向仲裁员陈述他们想告诉仲裁员事项的时候,好像也办法查问太多东西了,你问什么,可能别人都是按照事前的准备予以解答,而且,这个案件,对于四个请求的相关事项,不管是真的还是假的,实际上也查问清楚了。

  ?:双方就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申:没有。

  被:没有。

  下面是辩论阶段,直接问双方,除了仲裁申请书、答辩意见以及庭审调查的意见,有无新的观点?

  申请人:坚持申请书及庭审意见。

  被申请人:坚持答辩及庭审意见。

  最后一个环节,调解阶段,哎,我在想,要是双方当事人又表态愿意调解,我怎么应对啊?

  ?: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如想象中的一般,都愿意调解,被申请人还明确金额是32万元。

  怎么回应呢?

  ——因被申请人愿意支付的调解金额,可能会远远高过本委裁决的金额,所以本委不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私下和解。

  庭审结束。

  在双方当事人签笔录的时候,我问了X,你们公司有没有其他经济的诉讼案件并且在执行阶段的?回答说:有。

  在手札的最后,我解释一下,我为什么不愿意调解,实务中,忘记在广东的哪个地区了,江门还是阳江那边,有过类似的案子,双方当事人虚构事实之后来申请仲裁,而且调解结案,一般来说,仲裁员遇到当事人愿意调解结案的,都不会过多去干涉,直接出调解书好了,那个案子就那样子处理了,调解结案了。完了,申请人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好像是把本应给银行的一笔执行款项给执行走了(在广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的工资要优先执行),后来,银行认为那个案子有猫腻,报案,经侦查,认定了这个仲裁案件是虚构事实的。再然后,这个案子的仲裁员就被认为涉嫌枉法仲裁罪,被判刑了。所以,对于这种明显有问题的案子,我肯定不能简单给调解就完事了。还好,那一瞬间,我没有被顺利结案的喜悦给掩盖了,注意到了这个案子的不合理之处,否则,一大意,可能也就给调解结案了。庭审中,我要求出具保证书,以及表态为什么不愿意调解,其实,也是为了防止将来说我枉法仲裁,我都已经注意到疑点了,也做了一番努力,但仲裁的调查权力也是极其有限,我已经努力审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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