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等104户业主,系桂林市铁西2#小区的业主。他们诉称,2001年4月,开发商(中房桂林公司)将住宅交付给业主使用,但未将该住宅地下室等移交给业主,而是承包给他人对外出租使用。业主们为此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确认全体业主对铁西2#小区市场及商品住宅楼建筑规划内的2196余平方米的地下室,均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业主: 车库未计入容积率应属业主共有 业主方代理律师认为,由于该地下室是物权法实施前非单独立项、报建、投资、结合地面建筑建设的,未计入容积率,是附属于铁西2#小区配建的、非经营性停放车辆及共用设备的场所,其建设费也进入商品住宅价格,因此开发商并未为地下室建筑面积支付过地价款。 且地下室没有独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既然地下室上面的建筑物已全部出售并交付给业主,那地下室就不能存在于开发商的专有产权,而应存权于全体主业已登记了产权的专有部分物业中。 资料图片 该律师提出,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作楼盘相应的自行车库、汽车库、设备用房使用的地下室,均属于住宅的共用部分,根据“ 房转地随、地转房随”规 则, 业主购买房屋后,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就同时转让给了业主,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地下室的所有权。 开发商: 公摊面积并未涵盖地下室 中房桂林公司认为,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而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则是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另外,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本案中业主所购买的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并未涵盖地下室,而开发商作为地下室的建设者及投资者,依法对地下室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一审判决 开发商享有地下室使用管理收益权 本案中,根据相关材料可知,2196余平方米的地下室没有公摊到业主所购商品房和一楼的市场中,从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看,也并未将地下室纳入公摊之中,双方权利义务条款中也没涉及。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应为涉诉地下室的实际投资人,依法对该地下室享有管理、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此后,因不服一审判决,104户业主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本案情将如何发展?该小区的地下车库最终会判给谁?早报君将继续会继续关注。欢迎在留言区发表你的看法~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 大单!南宁这些楼盘土地被抵押查封,你的房子摊上大事了! 医科大一附院女导医在南宁街头被刀划伤脸,有人出1万元毁她容… 快看,你的车遭殃了吗?只要经过南宁的立交桥都可能挨嘢! 4年后,全区城市将大变样!让你绝不后悔做个广西人! 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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