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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交通违法典型案例2

 钟家台 2016-09-03

十个交通违法典型案例2

案例04

行人违规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被撞身亡须承担部分责任

20129265时许,马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沛县新庄路由北向南行驶,驶至沛县新庄路苏果超市北处时,与前方行人吴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受伤,车辆损坏。沛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受伤后入住沛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违规在机动车道行走,负事故次要责任,故酌定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马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出行时一定要各行其道,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遵守上述规定,否则,造成损害时,应依法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05

骑电动车逆行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01433012时许,杨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沿206国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鹿庄环乡路口处,与聂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杨某受伤,后入住贾汪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被诊断为枕骨骨折、枕部硬膜外血肿、脑震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9220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某将聂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系杨某逆向骑行电动车所引发,该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发生本案事故的根本原因。同时,任何骑行电动车的人都负有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在骑行时注意控制车速、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以避免伤及他人和自身。然而本案中,聂某、杨某在通过路口时均未尽到减速慢行、多加观察的安全注意义务,这是发生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综合而言,聂某与杨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但杨某对本案事故应付更大的责任。据此,终审判决认定杨某对其损害自负70%的责任、聂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聂某赔偿杨某5766元。

法官点评:

道路行驶是有规则的,作为行人和驾驶员都要严格按照道路标识行驶,千万不要图一时便利,逆向行驶,既害了别人又害了自己。

案例06

电动车闯红灯撞人负全责

201561417时,本市市民张某骑自行车沿建国东路向西行驶至解放南路交叉口约50米左右时,前方交通灯为红灯,车流渐次停车等待通行。急于回家的刘某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穿过车流横过马路,与在非机动车道正常骑行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即被送至徐医附院诊治并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髁部粉碎性骨折,住院天数24天,产生住院医疗费用44486.30元。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存在过错,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刘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元、护理费等共计46678元。

法官点评:

"红灯停,绿灯行",是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识,然而少数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结果害人又害己。

案例07

四轮电动车撞伤三轮摩托车主赔偿20

20131129日,市民刘某驾驶时风牌四轮电动车左转,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直行的晁某交汇时互不相让,导致相撞,致晁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晁某身上多处骨折,脾脏切除。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全部限额内及限额外按70%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晁某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347992.67元。此款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70%的损失即243594.87元,扣除已付35000元,判决刘某赔偿原告晁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8594.87元。

法官点评:

在路上开车,要注意礼让三先,不要争道抢行。老司机对新手要照顾礼让,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要礼让,因为是弱者,要注意关爱礼让。所以,总的一条,在路上开车,要注意礼让。因争道抢行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实在太多,但是,要对付这些事故,只要一句话"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百分之九十九的事故都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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