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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法定的办学自主权到底有哪些?

 高占国 2016-09-04

  在依法治教的大趋势下,公立学校办学自主权从应然走向实然是一种必然,可是,我国中小学校法定的办学自主权到底有哪些呢?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以下九项权利应是公立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主要内容,这九项权利是: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为了满足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需要,公立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容也需要随之发展。为落实和扩大公立学校办学自主权,《规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和“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这也就意味着相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而言,公立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分别增加了六个和七个办学自主权项。这些权项的增加是对我国《教育法》所规定的九项权利的有益补充与完善,是扩大公立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最新政策依据,为我国公立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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