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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知识点2016年最新归纳(三)

 刘志日 2016-09-04

二十一、增值税征收率:3%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1.小规模纳税人不划分行业和类别:征税率3%。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3%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率为3%(详见第八节)。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
  3.自2016年5月1日起,销售、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房企销售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十二、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法定减免:7项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 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
  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提示】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二十三、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7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同时符合的5项条件:
  (1)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改委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等。

  (二)医疗卫生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自执业登记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3.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的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人,免税。
  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增值税。
  5.供应非临床用血:可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修理,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五)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40项,重点关注: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 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人。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租住房。
  19.下列利息收入:如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陆基金份额。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人。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8.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人。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 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 产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下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社保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政策:对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四)其他相关政策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
  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发放贷款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个人出售住房
  个人转售住房业务——按5%缴纳增值税
  (1)北、上、广、深4城市——划分住宅性质购置时间 

  (2)其他城市——只划分住宅性质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十五、起征点
  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营改增”应税行为:按期纳税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我省为20000元。

二十六、“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免征增值税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016年5月1日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当期购进扣税法
  (月度)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季度)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扣缴义务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代扣代缴税额
  1.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增值税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 税率

二十八、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十九、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销售额确定
  1.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
  (3)消费税税金(价内税)。
  【重点——价外收入】如: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收入视为含税,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价税分离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此外还有: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3)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特殊销售--6种情况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三种折扣:
  ①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折扣额不得扣除)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③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扣除。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特殊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如果是双方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业务只有销项税额。
  (5)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①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6)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①税法一般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② 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两种情况使用:
  1.视同销售中无价款结算的
  2.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无销售额、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销售额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四)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1.价税合计金额
  2.最终消费环节价格(如:商业零售价、生活服务价等)
  3.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适用于考试中)
  4.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5.逾期包装物押金
  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提示】增值税税率包括17%、13%、11%、6%

  (五)“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销售额:17项
  “营改增”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教材此处涉及:金融服务、交通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现代服务(客运场站)、生活服务(旅游)、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不动产销售。
  1.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
  (1)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人价后的余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租赁: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航空运输服务: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客运场站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8.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10.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境外签收单据、完税凭证、财政票据、其他。(注意多选题)
  11-17项:涉及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四个文件
三十、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抵扣方法

具体要求

以票扣税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局代开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计算抵扣 

外购免税农产品 

 

  【具体问题讲解】
  1.购进一般免税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13%
  采购成本=买价×87% 

 2.购进特殊农产品——烟叶
  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其中: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收购金额×20%
  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
  =买价×1.1×1.2×13%
  收购烟叶采购成本=买价×1.1×1.2×87%

  3.关于购货和销货运输费用的处理:

  4.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新增) 
  依据:总局[2016]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 
  【解析1】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范围:2项
  ①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②“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解析2】不需进行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一次性抵扣:3项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③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 
  【解析3】如何分2年抵扣:第一年60%在扣税凭证认证当月,第二年40%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 

(2)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I+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 
  其中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原增值税纳税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8.进口环节进项税额的抵扣:对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9.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准予抵扣。 
  10.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
  11.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此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了解)。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原理上:不符合链条关系;用于非生产经营。 

不得抵扣项目

解析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解析1】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析2】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解析1】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经批准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解析1】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析2】非正常损失指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解析】接受对象是个人,属于最终消费。

7.其他


(三)抵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转出应用】(计算题、综合题考点):
  之一:按原抵扣转出(注意原来计算抵扣)
  之二:按现在成本×17%(13%)
  之三:按净值×适用税率
  之四:分解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无法准确确定需转出的进项税额时,按当期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乘以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即: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实际成本×税率
  3.按净值的进项税额转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规定情形(如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4.分解计算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 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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