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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PA《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 第二章 增值税法(二)

 新用户1687PmYw 2020-10-24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知识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但此处只是简介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使用——第五节学习
  应纳增值税的计算采用扣税法,计算公式是: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主要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第六节学习)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销售行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为体现内容的系统性,第六节具体学习。
  3.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或者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集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聘请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商务咨询,并支付含增值税价款共计20万元。
   要求:计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正确答案』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20÷(1+6%)×6%=1.13(万元)
   【提示】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咨询服务收费20万元,增值税由支付方式承担,那么20万就是支付给外方不含税的收入: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20×6%=1.2(万元)

第五节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本章最重要的一节)


  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销项税额: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收取的销项税额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二者关系: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常用会计处理:

  【知识点1】正常销售和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
  【考情分析】非常重要考点
  
  一、正常销售的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销售额中包括:价款和价外收入(即价外费用)
  【特别提示——价外收入】例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费、装卸费等。会计上无论是否计入“营业收入”,都应并入计税销售额。
  价外收入
一般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

  2.销售额中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
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的判断:
  (1)题目表述(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
  (2)通过看发票来判断(考试中一般普票的销售额为合计)
  (3)分析行业(零售、餐饮等最终消费领域的销售额为合计)
  (4)分析业务(价外收入视为含税)

  【例题·单选题】某船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购进船舶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60万元、税额46.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含税收入包括国内运输收入1276万元、期租业务收入253万元、打捞收入116.6万元。该公司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A.46.35  B.55.1  C.86.05  D.103.2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纳增值税=(1276+253)÷(1+9%)×9%+116.6÷(1+6%)×6%-46.8=86.05(万元)

  
  二、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必须遵从下列
顺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平均售价;
  3.无同类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
  【提示】组价的特殊使用——有售价,但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但也要核定价格或组价

  总结销售额确定顺序: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将本月采购入库的一批原料60%赠送贫困地区,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3.9万元。
   要求:计算上述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
   购入时进项税额=3.9(万元)
   赠送时销项税额=30×60%×13%=2.34(万元)

  【知识点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销售方式

税务处理

说明

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

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要求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

①目的:促销
 ②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赠送他人”处理,实物价款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目的: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

销售折让

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目的:保证商业信誉,对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

  【例题·计算题】某设备生产企业2019年12月销售自产产品,取得不含税价款300万元,考虑到与购买方长期合作,给予10%价格优惠(开一张发票);由于购货方及时付款,给予2%的销售折扣,实收不含税价款264.6万元。
   要求:计算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销项税额=(300-30)×13%=35.1(万元)

  
  二、以旧换新销售:
  1.一般货物: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提示】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也是这样确定销售额。

  【例题·计算题】位于某市区的一家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44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48万元,百货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2万元。则:
  12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44-5.8)÷(1+13%)×13%+2.32÷(1+13%)×13%=0.8(万元)
  12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10.44-5.8)÷(1+13%)×5%+2.32÷(1+13%)×5%=0.31(万元)

  
  三、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四、以物易物销售: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例题·计算题】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份业务如下:
   (1)将生产的80辆小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30辆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万元,税额58.5万元,50辆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50万元,税额84.5万元。
   (2)将生产的10辆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以每辆成本12万元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万元,税额15.6万元。
   要求:计算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假定本月除上述业务外的进项税额104万元)。


『正确答案』
   平均售价=(450+650)/80=13.75(万元)
   销项税额=58.5+84.5+10×13.75×13%
       =160.88(万元)
   进项税额=104+15.6=119.6(万元)
   应纳增值税=160.88–119.6=41.28(万元)

  
  五、包装物押金处理:
  1.包装物押金一般具有返还性,不同于包装物租金(不返还)。
  2.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
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提示1】“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
  【提示2】逾期包装物押金为
含税收入,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款再并入销售额。
  3.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1)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
  (2)啤酒、黄酒
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例题·计算题】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并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92800元;同时收取单独核算的包装物押金2000元(尚未逾期)。
   要求:计算此业务酒厂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
   销项税=(92800+2000)÷(1+13%)×13% =10906.19(元)

  【考题·综合题节选】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有一项业务:6个月前收取的一餐厅啤酒包装物押金10000元,本月初到期,餐厅未返还包装物,按照销售时的约定这部分押金即收归商场所有。
   要求:对啤酒逾期的包装物押金进行增值税处理。


『正确答案』
   商场的销售啤酒逾期的包装物押金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0000÷1.13×13% =1150.44(元)

  
  六、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1.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七、贷款服务: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提示1】不得扣减利息支出。
  【提示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提示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八、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九、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

纳税人

销售额

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卡机构

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

向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

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

分别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

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

向商户

  

  特殊销售中重点内容总结:

销售情况

税务处理

1.折扣折让销售

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

2.以旧换新销售

1.一般货物: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3.以物易物销售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

4.包装物押金处理

1.一般收取时不交税,逾期交税。
 2.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
 3.啤酒、黄酒
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5.贷款服务

全额计税

6.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全额计税

  【知识点3】销售额的差额确定
  【考情分析】非常重要考点
  说明1:都是营改增项目,原营业税就是差额计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依旧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依旧存在重复征税,所以差额计算销项税额:
  说明2:会计上有两种处理:
  (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即允许扣除的金额×税率);
  (2)(销售额-允许扣除的金额)×税率
  说明3:讲课中顺序按照行业,与教材顺序略有差异。

  
  一、金融业(6%):
  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1)不得扣除买卖交易中的
其他税费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
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了解: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时买入价确定。
  (4)金融商品转让,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教材例题】某假设某经营金融业务的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第四季度转让债券卖出价为100 000 元(含增值税价格,下同),该债券是2018年 9 月购入,买入价为60 000元。该公司2019年第四季度之前转让金融商品亏损15 000元。
  则:
  转让债券的销售额=100 000 -60-000 -15 000=25 000(元)
  销项税额=25 000 ÷(1+6%)×6%=1 415.09(元)

  2.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下列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动产租赁13%、不动产租赁9%)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本金)
  - 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发行债券利息
  -车辆购置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6%)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
  - 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 发行债券利息

  
  二、交通运输服务(9%):
  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现代服务(6%):
  1.客运场站服务(物流辅助):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2.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
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析】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缴政府财政的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5%)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小规模纳税人(3%)
  也可以选择
差额纳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同上。

  
  四、生活服务——其中的旅游服务
差额计税(6%)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建筑业:
  【适用】建筑业的
简易计税方法(3%)
  【提示】一般计税办法不能差额计税,而是分包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六、房企销售自行开发不动产(9%)
  【适用】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一般计税方法
  【提示】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即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得使用以下差额办法。
  1.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2.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程序上: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3.房企(联合体)拿地——项目公司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 (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条件的(条件略),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七、转让不动产
  【适用】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取得、非自建不动产(不含住房),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依5%计税。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
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提示】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具体计算在本节【知识点7】“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介绍)

  
  八、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有效凭证:发票、境外签收单据、完税凭证、财政票据等。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如完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考题·单选题】(2017年)对下列增值税应纳税行为计算销项税额时,按照全额确定销售额的是( )。
   A.贷款服务
   B.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C.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D.经纪代理服务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C、D差额征收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2018)年下列行为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应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是( )。
   A.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
   B.转让金融商品
   C.直销员将从直销企业购买的货物销售给消费者
   D.企业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押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是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

  【知识点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考情分析】非常重要考点

抵扣方法

具体要求

以票抵扣

法定扣税凭证上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抵扣

外购免税农产品

特殊项目

1.购进不动产:2019—4—1以后购进,取消分期抵扣(新增

2.道路通行费抵扣

3.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新增

加计扣减(新增)

纳税人按照当期进项税额生产性服务业加计10%、生活性服务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一、以票抵扣:取得法定扣税凭证、直接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是抵扣凭证(特例除外)。
  【提示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提示3】低纳高抵问题。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1】考试中的进口增值税,需要自行计算。
  【提示2】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
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
  【提示】今年教材变化:2019年4月1日起农产品的扣税率降为9%、10%。
  (一)基本规定:

项目

内容

税法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扣要求

1.购进已税农产品并销售——以票抵扣:
 进项税额=发票上销售额×9%
 2.购进免税农产品并销售——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农产品买价×9%
 3.特殊情况——收购烟叶,考虑烟叶税(20%)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已税农产品并销售
  ——凭票抵扣进项税额9%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法定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9%);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超市(一般纳税人)从果品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水果后销售,取得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9%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9%、10%)
  1.
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并销售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超市(一般纳税人)从果园购进水果后销售,
  进项税额=购进水果的买价×9%

  2.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后销售
  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实务中按9%+1%),目的是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例如】食品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从果园购进水果加工生产果汁
  进项税额=购进水果的买价×10%

  【提示】正确使用9%或10%,要区分农产品来源和用途:

来源

用途及税率

进项税额扣除

政策

外购已税(取得进口缴款书、增值税专票、代开专票);
 外购免税(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

直接销售的:税率9%

按9%

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调整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连续加工为13%货物销售

9%+1%

  【例题·计算题】某食品厂(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从养鸡场购进家禽加工熟食制品,取得销售发票上注明是销售额50000元;支付运费,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2000元、增值税180元。
   要求:计算食品厂的进项税额和采购成本。


『正确答案』
   进项税额=50000×10%+2000×9%=5180(元)
   采购成本=50000×90%+2000=47000(元)

  (四)纳税人购进流通环节全免税的农产品: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提示】销售免税,购进不抵扣。

  (五)收购烟叶的进项税额:
  烟叶进项税额=(
收购烟叶实付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付价款总额×税率(20%)
  合并后:
  进项税额=实付价款总额×(1+20%)×9%或10%

  【例题1·计算题】某烟草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120吨用于销售,收购烟叶实付价款总额220万元,之后全部销售给卷烟厂。


『正确答案』烟草公司进项税额=220×(1+20%)×9%=23.76(万元)

  【例题2·计算题】某卷烟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 2019年9月从烟草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烟叶120吨用于生产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310万元,税额27.9万元。


『正确答案』卷烟生产企业进项税额=27.9+310×1%=31(万元)

  (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了解)
  1.适用试点范围:
  以
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2.核定方法:
  (1)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
销售扣税
  (2)不含税价款为依据;
  (3)试点纳税人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

  3种方法核定:

方法

公式

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提示】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参照法

了解

  三、特殊项目进项税额处理
  (一)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2020教材变化
  1.分期抵扣: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
第一年60%在扣税凭证认证当月;第二年40%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
  2.一次性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分期抵扣的规定。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题】2018年7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


『正确答案』2018年7月:进项税额600万元,
   2019年4月或以后某月:进项税额400万元。

  【延伸】如果纳税人2019年7月5日购入发生上述不动产:
  2019年7月进项税额=1000万元

  (二)路桥闸通行费增值税抵扣———取得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付费

项目

进项税额

1.道路通行费

(1)基本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高速公路通行费

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3%

(3)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

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5%

2.桥、闸通行费

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5%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1】购进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如购买国际旅客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零税率)
  【提示2】看清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凭证,非增值税发票需要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税率9%、简易办法3%,抵扣时要加以区分。
  【提示4】旅客限于与
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取得凭证

抵扣依据

进项税额确定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电子普票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旅客客运发票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四)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
  1.以
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以
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资产重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新纳税人处抵扣。

  
  四、进项税额的加计扣减政策(新增)
  
(一)基本规定:
  自2019.4.1至2021.12.31,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
  
生产性服务业的加计抵扣比例为10%;
  
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扣的比例2019.4.1至2019.9.30为10%,从2019.10.1为15%

  (二)适用条件:
  1.四项服务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2.占比比重: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
  【提示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提示2】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销售额占比时间段:
  (1)2019.3.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4至2019.3月期间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
  (2)2019.4.1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提示】生活性服务加计抵减比例从10%提升到15%期间的变化可做了解。

  (三)加计抵减额(A)的计算:
  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A)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B)=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A)-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解析』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B)的运用: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X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B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Y

(1)X=0

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Y=X=0

(2)X>0,且>B

全额抵减

Y=X-B,差额纳税

(3)X>0,且≦B

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Y=X-B的一部分=0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提示】加计抵减额为X与B二者中的较小者。

  【例题·计算题】某生活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生活服务销售额2000万元,销售货物的销售额400万元。2019年10月份生活服务销售额20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30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以上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计算2019年10月份应纳增值税(无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


『正确答案』
   (1)该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2000÷(2000+400)×100%=83%,超过50%,适用进项税额的加计扣减政策。
   (2)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200×6%+30×13%-10=5.9(万元)
   (3)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15%=1.5(万元)
   (4)10月份抵减后的应纳增值税=5.9-1.5=4.4(万元)

  【知识点5】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
  【考情分析】非常重要考点
  
  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两大类情形:
  一是抵扣凭证存在问题:抵扣凭证异常(第十一节讲)、
  不合格、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除凭证。
  二是不符合增值税的链条关系,要从增值税的原理去理解。

  为方便学习,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项目列表如下:

不得抵扣项目

解析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解析1】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析2】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
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解析3】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
兼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解析1】非正常损失货物,指因(1)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2)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均具有主观性。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因购进时已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解析3】进项税额转出时:(货物+劳务+运输服务)整体考虑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解析】非正常损失指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解析】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共4项)
    

【解析1】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属于最终消费。
 【解析2】贷款服务中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3】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入,可抵扣。


【提示】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参考历年考题是注意时效。

  【提示1】区分外购存货、固定资产、不动产的兼用于、专用于行为
  【例题1·计算题】一般纳税人租入商用楼房一层,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4.8万元。该楼房的1/3用于工会的集体福利项目,其余为企业管理部门使用。
  进项税额=4.8(万元)
  【例题2·计算题】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4.8万元。该货物的1/3用于发放职工,其余为经营性销售货物。
  进项税额=4.8×(1—1/3)=3.2(万元)
  【提示2】区分外购服务,列举的4项不得抵扣。

  【例题·多选题】下列项目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 )。
   A.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照片彩扩费
   B.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报废产品
   C.运输企业用于经营管理的办公用品
   D.商业企业用于进货贷款支付的利息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购进居民日常服务,选项D属于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考题·综合题节选】(2017年)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省某市区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业务,2017年4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发生外地出差住宿费支出价税合计6.36万元,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餐饮费支出价税合计3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要求:计算上述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36÷(1+6%)×6%=0.36(万元)

  
  二、进项税额转出
  (一)购进货物或服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1.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考题·综合题改编】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外购食用酒精100吨,每吨不含税价8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800000元、税额104000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0元、税额1800元。
   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2.5吨。


『正确答案』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
   =2.5×8000×13%+4500÷100×2.5+1800÷100×2.5
   =2600+112.5+45=2757.5(元)

  补充:运输费用的不同税务处理:

  ③支付不含税运输费×9%=进项税额
  ④支付不含税运输费×9%=进项转出税额

  2.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3.利用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分解税额=税额×比例
  比例=(免税+简易)/全部销售额

  【例题·计算题】某制药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份销售抗生素药品取得含税收入113万元,销售免税药品50万元,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万元,抗生素药品与免税药品无法划分耗料情况,计算该制药厂当月应纳增值税计算:
  『解析』进项税额转出:

  应纳增值税=100×13%-(6.8-2.27)=8.47(万元)

  【考题·综合题节选】某集团总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业务如下:
   (1)内销一批服装,向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中分别注明了价款300万元,折扣额30万元。
   (2)取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50万元,保本理财产品利息收入10.6万元。
   (3)在境内开展连锁经营,取得含税商标权使用费106万元。
   (4)转让位于市区的一处仓库,取得含税金额1040万元,该仓库2010年购入,购置价200万元,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
   (5)发生其他无法准确划分用途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2.6万元。


『正确答案』
   集团公司取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为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2.6×50÷[(300—30)+50+10+100)]=2.63(万元)

  (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知识点6】应纳税额计算的时间限定及其他问题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应纳税额计算的时间限定
  (一)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本章第十节),例如:
  1.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较早者,均未收到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的当天。

  【例题·计算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份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不含税销货运费4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
   销项税额=70×13%=9.1(万元)
   进项税额=4×9%=0.36(万元)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了解: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两种方式:结转下期、留抵退还。
  (一)留抵结转下期抵扣: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对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留抵税额本期退还【新增】:
  【提示1】2018年对部分行业(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留抵税额退还。2019年6月起,实行增量留抵税额退还。
  【提示2】2019年4月起,对一般行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
  1.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纳税人,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解析】
是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解析】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3.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4.2019年6月1日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1)范围: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条件:同时具备的5个条件,有4个条件与一般企业相同,不同的是第一个条件: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一般企业是:大于零+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比较】进项构成比例与一般企业计算相同,但没有退还比例,即按公式计算100%全部退还。

  【例题·计算题】某一般纳税人甲公司(非先进制造业),2019年3月留抵税额60万元,4-10月增值税的留抵税额分别为(单位:万元):

4

5

6

7

8

9

10

55

65

70

75

80

100

115

  要求回答:
   (1)哪个月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
   (2)假设进项构成比例为90%,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正确答案』
   (1)10月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
   (2)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5-60)×90%×60%=29.7(万元)

  
  三、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问题:
  1.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本节知识点5】
  2.退货或折让: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3.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提示】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
  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5.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了解)
  地市级分行、支行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增值税。

  【知识点7】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新老项目、自建和非自建)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①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同预缴

②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同预缴

  【注释】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①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增值税=出售全价÷(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②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之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按5%征收率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①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与预缴相同

②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与预缴相同

  【提示】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机构所在地在申报,税额与预缴相同。

  3.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项目性质

住房所在地申报

差额缴纳(4地、2年以上、非普宅)
 【链接】4地、2年以上、普宅转让,免征增值税。
     4地以外,2年以上,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全额缴纳(各地、2年以内)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①差额缴纳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与预缴相同

②全额缴纳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与预缴相同

  【提示】税额计算同“其他个人”,申报有差别。

  
  三、差额计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特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税。

  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契税缴纳时间

税额计算

①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

应纳增值税=[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②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

应纳增值税=[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四、发票的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题·计算题】某公司2019年12月30日转让其2015年9月1日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价税合计的转让收入2500万元。购买时的价格为1200万元,保留有合法有效发票。采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正确答案』应纳增值税=(2500-1200)÷(1+5%)×5%=61.9(万元)

  
  【知识点8】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注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也适用。
  2.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二、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①简易(2016—5—1前取得,可选择)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与预缴相同

②一般(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3%
 【注释】
3%为预征率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①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同预缴税款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纳税)

②其他个人、个体户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链接】第三节: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税额

  
  三、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例题·计算题】北京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购入天津一座写字楼用于出租。2019年12月取得含税租金20元。
   要求:计算2019年12月预缴和申报的增值税额。


『正确答案』在天津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200000÷(1+9%)×3%=5504.59(元)
   在北京机构所在地应纳增值税
   =200000÷(1+9%)×9%+其他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504.59

  
  【知识点9】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2017综合题)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不适用于: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预缴和缴纳税款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新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一般人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业务。

纳税人

计税方法

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机构所在地申报

一般纳税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差额÷(1+9%)×2%
 
【注】2%为预征率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

增值税=差额÷(1+3%)×3%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已预缴税款

小规模

简易计税方法

  【解析1】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解析2】计税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解析3】纳税人差额计税应取得的凭证:从分包方取得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关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
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其他问题
  1.纳税人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考题·综合题节改编选】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省某市区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业务,2019年12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该建筑企业对写字楼建造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本月取得含税金额3000万元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20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①计算上述业务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②计算上述业务企业的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
   ①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3000-1200)÷(1+9%)×2%=33.03(万元)
   ②企业在甲省某市申报的销项税额=3000÷(1+9%)×9%=247.71(万元)

  (2)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本月收到含税金额400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500万元,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要求:计算上述业务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甲供工程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4000-1500)÷(1+3%)×3%=72.82(万元)

  
  【知识点1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适用范围:
  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二、预缴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

计税方法

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机构所在地申报税款

一般纳税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税额=预收款÷(1+9%)×3%
 
【注】3%为预征率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

税额=预收款÷(1+5%)×3%
 
【注】3%为预征率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已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新项目、老项目)

  
  三、一般计税方法(房地产新项目):
  1.销售额差额计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解析』公式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等。

  2.进项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执行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购买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
  3.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四、关于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题·计算题】注册于北京的甲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位于河北的居住性A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9年6月1日。
   (1)2019年8月开始预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2000万元,只开具了收据。
   (2)2019年12月又收到预收款7000万元。2019年12月共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9000万元(含2019年8月预收的2000万元),同时办理房产产权转移手续。


『正确答案』
   (1)2019年8月纳税人在河北项目所在地就取得的预收款2000万元:
   预缴增值税税款=2000÷(1+9%)×3%=55.05(万元)
   (2)2019年12月纳税人在北京公司注册地:
   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9000÷(1+9%)×9%—55.05=688.07(万元)

  
  【考点7-10归纳】
  1.新项目——老项目
  2.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
  3.税率(9%)——征收率(3%、5%)
  4.预征率——2%、3%、5%
  5.销售额差额——销售额全额
  6.对个人的特殊规定(转让、出租)
  7.预缴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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