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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胜诉后,其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

 半刀博客 2016-09-04

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至今,分门别类、蔚为壮观,真可谓“处则充栋宇,出则汗牛马”,但在看似日臻完备的立法体系中,诸多法律条款却处于冬眠状态,常常被束之高阁,没有得到有效的尊重并得以贯彻与实施。譬如,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207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根据该规定,胜诉方胜诉后,管辖法院当在判决生效后向其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用。但令人悲催的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笔者或许孤陋寡闻,但仅就北京地区法院而言,实施此规定者也是寥寥无几也,即使是北京高院对此也是置若罔闻。笔者即曾亲历一事,时因北京高院所受理的某案件标的较大,诉费较高,涉及近300万元的诉讼费,更虑及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做后盾,因此在拿到胜诉判决后吾便信心满满与承办法官电话沟通退还诉讼费事宜,但不成想被一句“没有惯例”草草打发了事,话筒这边的我作呆若木鸡状,怅然若失、不知若何。

当然,我们在此不能苛责某一位具体的法官,但作为法院这一组织来讲确实应当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将之落实到实处,以便激活沉睡不醒的法律条款。此情此景下,这个“守财奴”是当不得的,毕竟这是有害于我们的司法公信力的。

附:2015年第3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此种观点不正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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