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最近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为污水处理费,税率17%,但按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为免税项目,针对此我有以下几个问题咨询: 1、公司取得的这张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2、是不是所有的免税项目纳税人都有权放弃免税资格? 3、放弃免税资格是否需要向税务局报告审批? 4、如本张发票是由于该公司由于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只给我公司开17%专票,而向其他公司均开免税发票?那开票方和我们对这张发票如何处理?能否抵扣,开票方如何报税? 5、我公司最近购买苗木,对方按17%开具专用,但苗木税率应为13%,我公司能否抵扣? 专家回复: 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污水处理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2015年6月12日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其中,规定污水垃圾处理、再生水和污泥处理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 2、所有的免税项目纳税人都可以放弃。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4、你所担心的情况不存在。 5、如果是自产自销的苗木公司享受免税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过,购买企业凭苗木公司开出的普通发票可按13%的销售额直接抵扣。 如果苗木公司放弃免税优惠,从事销售,成为一般纳税人,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抵扣。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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