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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开具免税发票的适用选择

 岸居居 2020-04-16

作者:秦燕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众所周知,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常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就疫情期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业务开具了专用发票,可能意味着全部收入必须“忍痛割爱”放弃免税优惠。

适用免税政策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适用免税规定的,均可以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疫情期间发票开具的一般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例如,某纳税人2月份运输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并且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2月份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2月份当月作废,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已经跨月,无法作废的,应当在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后,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8号公告下发之后,即2020年2月6日以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放弃免税政策,因免税权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放弃,故全部收入(包含开具普通发票及未开票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开具专票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放弃免税后果。

疫情期间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适用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政策,其发票开具日期在政策出台之前的,可享受两项特殊规定。

一是,在对应红字发票开具之前先适用免税政策。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因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情况,4号公告给予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特殊待遇。即,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特别强调的是,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二是,区分专票、普票分别适用征免税政策。8号公告出台于2020年2月6日,而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4号公告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其余未开具专用发票的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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