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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能否混开?专票无法追回冲红或作废,同一项目是否可以部分享受免税?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20-04-12

一、1%、3%能否混开?

  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在3月1日之后,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

https://mp.weixin.qq.com/s/HsFeXT1WuW39zZHDY0SdDw


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醒

福建税务 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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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醒

尊敬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等政策规定,如果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3月1日之后,如果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

一、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在一季度申报期前尚未开具发票的。

三、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四、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二、专票无法追回冲红或作废,同一项目是否可以部分享受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48742


标  题: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免税事项
写信人:林**
咨询时间:2020-04-03
回复时间:2020-04-07
发布时间:2020-04-07
留言内容:

本公司从事生活服务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2020年1月至2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未能享受免税。3月开始全部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票。请问:能否从3月份开始享受免税政策。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若贵公司2020年1月至2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未能享受免税,如果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可以根据需要从3月开始享受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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