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充分证据证明对方知道项目部无权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才需对以项目部印章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一个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是这个项目总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他必须是项目部编制,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公司总工批准,盖公司章。因为是技术文件,与'创优实施细则'等不同,是不能由行政领导批准的。一般的施工措施、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由项目部专工编制,项目总工审核,分公司主管工程师(或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盖项目部章。特殊的施工措施、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由项目部编制,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公司总工批准。
“创优实施细则”由项目部编制,公司质量管理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或公司总工批准,盖公司章。“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或公司总工批准,盖公司章。
企业经营离不开印章。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
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实际中,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量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由于项目部系建筑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
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企业需高度重视。
情形一: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1、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情形二: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
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
当事人负有
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情形三: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情形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至少可起到证明的作用
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
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
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2、上述情形之外,准用
民法无权
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如项目部购买某件商品或设备的消费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如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
债务提供
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情形五:项目部公章被他人盗用。
此种情况下,处理方法同第四种情形。他人如盗用项目部公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依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给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建筑企业应承担
连带责任。建筑企业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盗用项目部公章的行为人追偿。
综上所述,无论何种情形,建筑企业均应对其项目部公章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筑企业有必要加强对项目部公章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公章管理制度。凡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及登记制度;对违反上述制度的,予以严肃处分,以防范项目部公章使用混乱所致的潜在法律风险。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且项目所在地常不在一个地区,在项目所在地未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建筑企业一般会成立项目部门,主管该项目施工等相关事宜。因此,项目部门公章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亦因此引出了许多话题,即建筑企业项目公章效力如何?
项目部门作为建筑企业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如何认定项目部门印章的法律效力,对于建筑企业特别是涉及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分清企业项目印章的性质。当前根据一些情况表明,建筑企业项目部门印章目前分为两种情况:
(一)项目部门成立后,由公司发文件并公告于项目业主方及相关施工单位认可设立项目部门印章,并明确项目部门的职权及其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
只要在上述权限范围内签章的,均可认定为代表该建筑企业的意见表示(相当于行政公章效力),由建筑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上述情形所设立的项目印章实质是具有行政公章效力,能够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由于建筑企业循上述程序发出文件并公告相应的使用范围及权限,这样,若出现未经建筑企业授权或越权使用项目印章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建筑企业追认有效的,该项目部门印章才具有效力,否则,建筑企业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筑企业没有刻印项目印章,但挂靠者、承包人自行刻制使用。
一般而言,建筑企业没有刻制项目印章,不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相对人能够证明尽管是挂靠者、承包人使用项目印章,实际履行人是该建筑企业,且该企业明知道他人使用项目印章不作否认,则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可视为建筑企业同意使用该项目部门印章,该印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防范别人使用自己名义的印章是多么重要。
其次,要从印章使用的交易习惯判断。项目印章多使用在双方往来文件的签收,但也有个别用于劳动招工,甚至招商投资,甚至用于合同签订包括购买设备,虽然,企业多数确认项目印章在双方往来文件中的效力,但个别用于其他用途如招工、招商等,也有被法院确定公司要承担责任的。
由此可知,项目印章虽非公司公章,但对外使用却可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表公司,故不论该项目印章是使用在购买设备还是行使债务担保、劳动招工、投资招商等,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因不具备法人资质无效而免责,仍由该建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由上述情形分析可见,项目部门印章的不当使用对建筑企业带来诸多隐患,无论建筑企业过错与否,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建筑企业还是应该慎重处理分包关系、挂靠关系及项目部门印章使用与管理等问题,以减少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那么,如何减少项目印章带的法律风险呢?
建筑企业应对项目业主及合同向对方(含项目业主、施工相关单位及合同相对方)公告该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以利于相对人判断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减少建筑企业承担风险。
此外,建筑企业还可在项目印章中限定使用用途,如“仅限于文件签收,不对合同、债务、担保承诺”,“不得用于劳动招工、投资招商等”。此外,应强化印章使用程序和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等。
若项目部门印章被盗用,也是会带安全隐患的,对此,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
首先应报警,其次登报宣告遗失。对他人盗用或伪造、冒用项目部门印章的,若建筑企业予以追认,则由建筑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建筑企业明知而未予否认的,相对方仍能追究建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建筑企业在向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追究他人盗用、伪造、冒用印章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由于报警处理、登报遗失尚需要一定时间处理,而在此前已被他人使用被盗印章的,即使企业否认其效力,也难免其责,同样会为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加强防范才是根本之举。
公司承接工程后成立项目部,会相应备一枚项目部章。请问:(1)该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是否具备同等效力?有哪些方面该项目部章能替代公司公章,在哪些方面不能代替?(2)该项目部章失效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还是保修期届满之日?(1)可以肯定的是该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不具备同等效力。要具体回答这个问题,要分析项目部的职权范围,因为项目部章只是项目部行使权利的一个凭证,其效力要由项目部的职权范围来决定。工程项目部是由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委派的代表承包履行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施工管理班子,其地位相对于承包人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个具体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门。也就是说项目部一般是为了履行特定的工程项目而成立的,其职权范围往往局限于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公章的效力由公司的职权范围决定,显然公司的职权范围和项目部的职权范围不一样,前者大于后者。在履行某个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时,项目部章可以代替公司章,除此之外,除非有另外的特别授权,项目部章不能代替公司公章。(2)至于项目部章的失效时间,由于项目部章不会到工商部门备案,因此,也不能以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的时间作为项目部章的失效时间。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部的使命已经完成,一般此时项目部开始撤出施工现场并解散,此时可以视为项目部消亡,公司一般此时会自己注销项目部章。项目部章的效力存续时间应该与项目部的存续时间一致,项目部消亡,项目章也就失效。但是法律法规对项目部何时消亡没有规定,作为项目部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工程建设,保修义务应该由公司来继续履行,这也与建设工程行业惯例相符。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完成工程建设的标志,因此,项目部应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消亡。所以,项目部章失效时间应该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而不是保修期届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