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lccdclzw 2016-09-07

2012-11-01 20:36:50.0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区、乡镇暂时居住的人员。
    二、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
    三、在暂住地拟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员,应到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四、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天申领《暂住证》。办证须随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二张、租房协议书一份。
    五、《暂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办理暂住证。《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到社区注销暂住登记,并交回《暂住证》。
    六、流动人口应到社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社区将对其进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七、流动人口应配合社区和上级部门组织的稽查、查验、社区对外来人员经常开展各种法制教育,建立流动人口协会制。
    八、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社区须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九、《暂住证》在同一市区范围内有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