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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操作指引

 8023姝J 2016-09-08
一、概念
本指引所指的实现担保物权,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有权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特点
(一)独任审理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例外: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一审终审。
(三)期限短 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四、操作条件
(一)申请主体适格,应为担保物权人或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具体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所有权人等。
(二)有担保物权存在的事实和依据,具体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例如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且有条件成就的证据证明。
五、管辖法院
(一)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可概括为:一般基层、一案多管、专门例外。
五、对放债人、担保权人、民间融资信息管理机构的影响
以往,债权人、担保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往往要通过法院诉讼这一漫长的诉讼程序,权利实现周折,不利于债权人、担保权人权益的保护。为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但是由于该程序的具体规定只有两条,缺乏操作性。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14条之多的条文具体阐述了实现担保物权的问题,详实而富有操作性;特别是增加了“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这样的规定,这消除了长期以来放债人、反担保人对按揭房二次抵押借款(俗称按揭房再贷)等后顺位担保的担保品变现问题的担心。这为放债人、担保权人实现担保物权铺平了道路,增加了担保物权实现的可预见性,增加了民间融资业放债咨询管理业务的可预见性,有利于放债人、担保权人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民间融资信息管理机构的健康发展。
六、操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审理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四)裁定
人民法院经以上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执行
获得上述裁定事项的第1项或第2项规定结果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
七、对放债人、民间融资信息管理机构的建议
在对借款人放款、推荐、担保之前,应与专业律师/律师团队合作,对借款人信用、资产、负债、收益状况、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合规状况、担保品价值和变现能力等进行切实的尽职调查,做好合同的拟顶和签订等合规管理工作,加强贷后、保后管理,发挥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以规避风险,顺利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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