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1)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3)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4)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5)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二)关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问题。
1、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诉中财产保全是否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包括:
(1)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2)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
(3)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于担保数额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
(1)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
(2)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3)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4)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
(5)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
(三)法院立案庭或业务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进行保全,当事人需交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财产保全费用。
(四)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
(五)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而言,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即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三十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法院将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