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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时,查封的效力是消灭还是解除?

 隐遁B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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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民法院处置已查封的财产,是否需要先解除查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此,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无需“解除查封”,处置后查封的效力自然消灭。

与之类似的是,法院处置有抵押的财产,也无需“注销抵押登记”,因为担保物权随着拍卖而消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已作出明确规定。

问:有多轮查封,处置法院之外的查封是否需要一一解除?

答:多轮查封的提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通常所说的“多轮查封”是指存在“轮候查封”。对于轮候查封的效力,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即轮候查封本身不是有效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已经明确“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当然,对待轮候查封,还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的规定,即对标的物虽然没有查封的效力,但是对于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

问:谁有权处置查封财产?

答:根据前述分析,真正发生效力的查封就是首封法院,因此原则上只有首封法院可以处置查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已经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首封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有两个例外。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时,首付法院将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将取得处分权。财产移送执行后,经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受理法院及管理人实际取得财产处置权。虽然《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但是《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也就是说,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解除保全是查封单位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解封不积极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已经明确,债务人在试点城市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后依据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文件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相信下一步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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