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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轮候查封的相关法律问题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6-01 发布于吉林

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分为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现状,保障债权经过审判可得清偿,限制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轮候查封的法律效力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二)轮候查封是一种登记公示手续,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其只有在首先查封解除并且未发生财产权利人变更的前提下自动生效;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归属于首封法院,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可以参与首封法院处置查封财产后的财产分配。

(三)首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属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该替代物。

(四)首封法院在所处置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五)202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2022]107号《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起算时间究竟从何时开始计算?

最高法院《查扣冻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解除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是从其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并根据不同的查控对象分别设定的查控期限予以确定。因此,当前法院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时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虽然载明了具体的查控期限,但真正的查控期限应根据其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时按既定的期限重新起算,这也就是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一般不存在到期续办手续的原因。

三、轮候查封与保全错误的关系

(一)如果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仅仅是轮候查封,一直没有转化成正式查封,则不会产生查封的法律效力,更不会出现保全错误。

(二)如果后来因为之前查封被解除而轮候查封转化成正式查封,则与保全错误产生关联,有可能出现保全错误。

(三)如果后来之前查封的标的物被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动失效,也不会出现保全错误;如果标的物被部分处分,则剩余部分转入正式查封,则这剩余部分与保全错误产生关联,有可能出现保全错误。

(四)轮候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不存在超标的保全问题。轮候查封属于诉讼保全措施,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观点依据:《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4)执复字第25号】

总言之,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在先的查封裁定对财产予以处分后,轮候查封则视为自始不存在。可见,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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