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不断减少,未来房地产开发竞争将变得越来越激烈,房地产开发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资源整合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将会越来越多。
不管是直接转让项目在建工程,还是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都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税务烦恼。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010年成立,注册资本2千万元,由乙公司占有100%股权。 2011年,通过国土部门公开招拍挂流程,以1亿元竞得2万平方米商住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15年,由于筹不到足够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一直还没有动工。 2015年,2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上涨到了5亿元。 2015年,资产负债表显示,开发成本1.2亿元(含贷款利息2千万元),注册资本2千万元,银行借款1亿元。 2015年,决定终止房地产开发,并对外转让开发项目。
丙公司准备接过甲公司的开发项目。 转让开发项目的方案一是由甲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丙公司,转让价格5亿元。 甲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税金如下: 增值税:(5亿元-1亿元)÷(1+5%)×5%=1,905万元 不含税收入:5亿元-1,905万元=48,095万元 土地增值税:(48,095万元-1亿元)×60%-1亿元×35%=19,357万元 印花税:5亿元×0.05%=25万元 企业所得税:(48,095万元-1.2亿元-19,357万元-25万元)×25%=4,178万元 合计应交税金:1,905万元+19,357万元+25万元+4,178万元=25,465万元 税负率:25,465万元÷5亿元×100%=50.93% 甲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净收益:5亿元-25,465万元=24,535万元 由于净收益不到转让价格的50%,甲公司觉得很不划算。
花5亿元购买土地使用权后,1,90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销项,48,095万元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丙公司觉得还可以接受。 转让开发项目的方案二是由乙公司将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有如下两种模式: 模式一是股权转让价格5亿元,同时保证在股权交割前偿还清甲公司的银行借款1亿元。 该模式下,乙公司需要在转让股权前先对甲公司增资1亿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然后转让股权给丙公司。 该模式下乙公司转让股权涉及税金如下: 印花税:5亿元×0.05%=25万元 企业所得税:(5亿元-1.2亿元-25万元)×25%=9,494万元 合计应交税金: 25万元+9,494万元=9,519万元 税负率:9,519万元÷5亿元×100%=19.04% 乙公司转让股权的净收益:5亿元-9,519万元=40,481万元 该模式下需要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乙公司感觉不太满意。 实际花了5亿元收购甲公司的股权,甲公司的土地成本还是原来的1亿元,项目开发将会承担额外的税金,丙公司觉得很不划算。
模式二是股权转让价格4亿元,股权交割前不偿还甲公司的银行借款1亿元。 该模式下,乙公司转让股权涉及税金如下: 印花税:4亿元×0.05%=20万元 企业所得税:(4亿元-0.2亿元-20万元)×25%=9,495万元 合计应交税金: 20万元+9,495万元=9,515万元 税负率:9,515万元÷4亿元×100%=23.79% 乙公司转让股权的净收益:5亿元-9,515万元=40,485万元 该模式下需要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乙公司仍感觉不太满意。 实际花了4亿元收购甲公司的股权,甲公司的土地成本还是原来的1亿元,项目开发将会承担额外的税金,丙公司仍觉得很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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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巨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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