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如果在国外,就不好说了,别说沉落的,就是八国联军抢去的,也被外国霸占了。 关键在于文物的来源是地下(或水下)出土(或出水)文物,还是传世文物。如果是前者,肯定为国家所有,盗掘、偷窃等手段得来的出土文物没有任何法律保护其所有权。 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在近代现代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古物保存法》规定:“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中规定:“凡地下埋藏及发掘所得之古物、标本概归国有。”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在以后的法规和法律中不断重申、完善这方面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境内陆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种种法律也只是表明,在国内出土,但是在国外,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国际法对此也没有太多的规定,所以暂时,也不得而知。 事实情况就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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