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刑辩】无江湖,有风格

 lgzlawyer 2016-09-09

作者︱张元龙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北京的易胜华律师,在“尚权刑辩论坛群”召开讲座,对中国的刑事辩护界划了江湖,定了山头、派、系和设了圈子,并形成文字用名人微信公众号广为传播。笔者认为,只是律师辩护之手法和风格不同而已,尚未到成为派、系、宗、山头的时候,这种划分无疑是外加的,并且在刑辩圈影响很坏。让年轻新入行律师,让从业在一线办案律师,让法学院毕业之学子见江湖之坑深与险恶如何是好。易胜华律师“挑明”,一来说明其大意,真有几分醉意壮胆;二来无疑自有用意标榜和抬高自己,做“逆向营销”可入哈佛大学营销案例“中国刑辩界营销第一人”了呵。为此,笔者不论江湖,只略谈辩护界之手法和风格,以面对千万之年轻律师。

律师辩护之手法上,比较容易区分,手法久之即形成风格,但尚未到流派。其中,辩护之手法和风格,常见和形成主流是“死磕”、“较真”、“勾兑”、“关系”、“技术”五种。

 

一、死

 

“死磕”是种行为,并不能成为一种门派。没有哪个律师只要有案件,就是死磕,而并未非所有律师就都没有用过“死磕”之手法。死磕常理解为对于公权力不守法,程序错误、重大瑕疵或违法,或辩护人自以为是、认知程度不够等导致死磕行为。死磕行为,在学术和实务界均是没有明确界定的,也不可能上升到立法的范围,其定义可以作扩大解释也可缩小解释。

(一)死磕的原因大致有:1种是辩护人在理,如应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但在程序上被打折扣,或公权力存在违法,或自己观点在实体上应当被采信未被采信;2种是自身认知不够。对于案件判断不准确,手拿不稳,或外围打转,却轻易下结论,又坚持自己观点;或者从自己视角,而未必成立,又坚持死磕的行为。3种是小题大做。本身很小一件事,但由于法律规定上存在空间或间隙,执法人不遵守,或需上报等,使得行为人死磕。

(二)死磕之手法上,没有统一定论,常用的有形体语言、借助媒体宣传(未必都是)、拉横幅、静坐等手法和技巧。

(三)死磕之结果上,要区别对待。1种情况,当公权力公然违法,自己在理情况下,死磕正确吗?笔者是予以肯定的,如果此时,你身为辩护人该坚守不能坚守,等同与违法之流同污何异?有人说,这样正确死磕的行为,磕出了个案之公正、磕出了守法之底线,磕出了法治之进步,使得应当遵守的法律不被落空。2种情况当不在理时,死磕的后果会让人造成反感,使得全案陷入被动局面,还有可能被打击。例如,当自己视角不能成立,未经过反复推敲之定论、辩护意见等,当裁判结果出来,才恍然大悟。这时之磕,无疑是不会被认同的。3死磕也会把风险转嫁到当事人身上。当案件不适宜用到死磕时,对案件处理会往不利方向走,这时显有成效的辩护没有得到提倡,由于死磕到别一面,其中有利之辩点没得到相应重视。

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死磕越来越少了。因为刑诉法赋予了律师很多的权利,扩充了辩护人辩护的空间,其中对于公权力部门的约束,也越来越多,对于程序规定细节深处也有法可依。尤其是国家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为防止冤假错案之发生,设立了以主办人案件责任制,存在“上泳”通道,已无需死磕了。

 

二、较

 

死磕经过时代进化和演变就变成了“较真”。较真,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新的用词,较真,出自于人的本性,挑战的是公权力部门对法律底线的坚守,较真,一定程度上与死磕相似又不同,它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程,和对法律法规完善之后律师辩护手法的一种新界定。杨金柱律师坚定认为自己是较真型律师,并曾经设立了8个较真微信群。

(一)“较真”作为律师辩护之手法存在,是有一定道理的,笔者比较认同。为什么较真?怎么样较真?较真了怎么样?较真是以“在理”为前提的。如果不在理不能叫较真,案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违法,公权部门不遵守法律规定,你此时不较真,何时较真。

(二)“较真”之手法上,相对死磕比较温和了,初级方式当然是有效对话。在具体运用之过程律师有很多种手法,笔者这里就不进行展开。如律师的团队组合,以攻代守、大声吼、两者打配合等。较真也有死扣程序,对违法点进行狠狠地痛击,向上级申诉或利用自媒体来报道。较真要掌握一个度,不能违法,让他们回到我们认可的轨道上来。

(三)较真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达到预期目标,一种是未达到。此时律师还会采取其他方法和手段,这里就不充分展开。较真辩护现在是以技术为主流较真,这是笔者相当认可的,也是未来刑事辩护的主流。

 

三、勾

 

“勾兑”是传统称谓,但当下仍还是存在。它有一定历史原因,行为人与办案人或领导之亲密程度,他们之成长经历、身份、案源介绍、案件沟通等,决定了勾兑作为一种手法仍存在的。它主要通过关系为纽带,以兑现给付利益为手段。笔者是坚决反对此行为与风格之流。曾有安徽之张某某律师行贿法官之事,牵出了6名涉案法官,引发了社会对我国司法环境的广泛关注和探讨。在刑事辩护领域,律师勾兑仍存在空间,并成为种隐性潜规则。勾兑之律师,请小心了,案件翻船,别有一天引火烧身,蹲进大牢之灾。

(一)勾兑之原因,当然是为了少付出,多回报,轻松自在。欢声笑语中钱来得快,更有者为利益集团绑架成团,一定程度上也为了当事人之权益。

(二)勾兑之行为上主要通过关系为渠道,以给付利益为手段。

(三)勾兑在结果上。不能否定,勾兑也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当事人之利益,甚至在有的个案中,尤其罪轻辩护、息事宁人辩护上,起到“四两拔千斤”之功效。但是:1、在多数案件中是不能适用的,比如冤大头案,错案之中,无罪辩护之案中,勾兑只能以依附于别人,要么“鱼死网破”、要么“玉石俱焚”,无发言权,是很危险的。 2、对当事人的损害和损耗是很大的,又骗钱又不得利,钱花去了最后未必达到较果。3、勾兑之重要结果让腐败有了寻租温床,滋生了司法腐败,甚至对当事人打压、欺骗、压制,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

 

四、关

 

需要说明的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勾兑之流有了更好之称谓“关系”,这里的“关系”特指台底下有交易或某种利益给付之“关系”。如果正常建立关系渠道,笔者认为未尝不可。关系用于建立正常沟通渠道,新《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了,办案人员不能私底下会见当事人及委托人,不能接受请客送礼。这规定就明示了,我们辩护人可以通过关系建立有效沟通之渠道,但不能“走关系”。

(一)关系之流因有一定的利益给付,但没有勾兑派那么明显,不单纯是金钱给付,还可能是其他的交易或者交情甚深。

(二)关系之特点和结果是:1、炫耀关系,误导当事人,夸大其词,寻租关系能解决一切问题和摆平事情。当真有困难时,不敢面对,不会对当事人权益去较真;2、屈膝在人面前,在较量和挤压之间,基本无太多自主性,受他人摆布多,即使自己在理,但别人不听时也没办法。现在有人提出了,要慢慢引导公权力部门来到自己这边,笔者认为不可万全,但这个实施起来很难,你凭什么要对方听你的?你的引导是以更大的权力来压制还是借助于更大权力,如果技能不钻研的话要花更多的钱,这个责任还是由当事人来承担。因此关系笔者也是不赞成的;3、关系容易形成依赖,不专研技术。由于依附关系,基本无心钻研技术,当没有效果之辩护时往往只能由当事人来承担,错过了最佳辩护时机。

 

五、技术

 

现在有人提出“技术”已经成为一种风格,“技术”本身就是律师作为法律人应该做到的职业属性,而不能成为风格。只是在中国特色之法律服务市场之下,基于生存市场需求所致,存在了以上多种执业风格,为了有别于其他风格,尤其传统型风格死磕、勾兑”,引领更多的人走入到技术之列,笔者认为“技术”可以单独列为一项来说明。

(一)技术之原因,原本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本应该走之属性,回归原本;另外,为了达到有效之辩护,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之正当权益;也为了实现法治中国之梦,有效促进刑事辩护事业之发展。

(二)技术之行为上。目前走技术的律师事务所可多了,有中国专攻刑事领域之律师所,专攻之刑事团队,律师所刑事部等等。同时,以上不同风格也有走技术的,只是侧重不同而已。走“关系”的,也会走下技术,走“死磕”、“勾兑”的历史和时代步伐逼其也会走技术。

(三)技术之结果。这里阐述会长篇大论,主要是为了有效辩护,技术之流紧密结合信息化建设,但不以信息化为主,仍然专业为主(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信息化为专业化服务。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技术律师以“个案公正促进司法正义”、“以经典案例来铸就品牌”。

最近几年,及今后之发展,必然以“技术”为主要发展风格,因此,我们年轻律师在寻找带领之师傅和团队时,“火眼金睛”需选择走“技术”之路律师和团队。在辩护操守上还必以“技术兼较真”为主流风格,并引领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最后,笔者还提下“商业”之风格,“商业”是种信息化建设和营销手段,在侧重上商业为主,专业附带,商业与专业倒置形成,但它只是种营销风格,而并不能成为一种辩护手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