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辖 | 移送管辖 |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移转 |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审理的案件不能移转到下级法院(能上不能下) |
选择管辖 |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指定管辖 |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1)书面告知向原法院起诉(2)决定自己审(3)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 |
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案件审理困难或法院间就管辖产生争议,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1)决定由原法院审(2)决定自己审(3)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法定由上院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上级法院自己审理,不得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
管辖权异议 | 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后向受诉法院提出,指定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