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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必背考点

 诗心竹梦 2016-09-13


二、行政诉讼管辖

1.一般管辖

地域

被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

一般案件

被告或原告所在地均可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起诉。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同时被限制人身自由(含拘留)和财产自由的,对人身财产处理均不服的,受理法院可一并管辖;必须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提起诉讼才适用特殊管辖。

复议机关所在地或原机关所在地

均可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或改变原决定)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京批省定)

级别

中级法院

(1)被告为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2)法律规定的案件(证券交易所为被告等)(3)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4)重大涉外案件(5)涉港澳台案件(6)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高院指定)

基层法院

普通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复议维持

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须以原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就低不就高)

复议改变

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按照被告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1.如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一起考察,则按先地域后级别(看被告、看类型)、先特殊后一般的方式确定。

2.不能把法院的级别和被告的级别对应,一般案件均属基层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

移送管辖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转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审理的案件不能移转到下级法院(能上不能下)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1)书面告知向原法院起诉(2)决定自己审(3)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

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案件审理困难或法院间就管辖产生争议,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1)决定由原法院审(2)决定自己审(3)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法定由上院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上级法院自己审理,不得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后向受诉法院提出,指定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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