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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行政诉讼的管辖

 昵称30812705 2016-05-24
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行政诉讼的管辖
书抄于2016年5月23日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不同级别的的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时的权限分工。我国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以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为原则,一其他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为例外;其中学习和考察的重点在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被告或第三人是特殊主体的案件。被告或第三人是特殊主体的案件。被告是省部级行政机关的案件,即以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下属个部门为被告的案件;被告是县级以上征服的案件。行政争议比较专业的案件,海关行政案件;证券交易所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本辖区能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第一审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有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其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级别管辖的调整。对下列情况,审计法院有权调整下级法院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认为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审上一级法院去起诉的;下级法院向有管辖权的第一审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报请上级法院决定的。在这些情况下,上级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处理,由自己管辖此类案件;指定辖区内的其他下级法院管辖;仍由原来的下级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时的权限分工。我国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其他管辖规则为例外。
1、一般原则。原则是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高”。
2、例外情况。经行政复议改变的案件。经复议的案件,有权管辖的法院包括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包括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原告可以任选一法院起诉。限制人身自由的的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被限制人身自由人不服的,有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原告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具体可以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剧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此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中,行政主体同对人身自由与财产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即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案件。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一个特殊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三、移送管辖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在自行移送。
四、移转管辖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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