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律创空间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部长及小组成员——黄竞宇、程忠保,就毒品犯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学习汇总,借此提升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律师的知识水平,并能够与更多律师分享交流。 刑法、司法解释等已经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使用刑罚。有如下6个表格: 表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表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表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表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表五: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表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对于刑罚、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成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使用刑罚。 刑法、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最被告人使用的刑罚,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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