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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量刑时的主要考量因素

 见喜图书馆 2022-02-07

从成文法的角度来看,《刑法》第61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决定犯罪分子的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尽管有了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但在具体案件量刑过程中,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考量。法官量刑不是简单地、直观地进行数学运算,而是在对诸多考量因素综合研判后,作岀结论。法官量刑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一)犯罪事实因素

量刑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量刑时往往会考虑下列三个事实因素:

1.定罪事实

定罪事实就是依法认定被告人犯罪成立所依据的事实。定罪事实原则上只在定罪时使用,量刑时不再考虑。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个例外是,有些事实既在定罪时作了考虑,又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就是说它既是定罪情节,又是量刑情节,显然这违背了不得重复评价原则。比如,盗窃罪、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有犯罪前科的,定罪入刑的标准降低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亨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窈的;

(五)盗窈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敝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敝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类似的规定还有不少。有观点认为,一方面降低入罪数额门槛,另一方面又按照累犯从重处罚,有双重从重之嫌。此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上述解释的规定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这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盗窃“数额较大”的具体认定标准所作的解释。故对根据该条已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人,如同时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不存在双重从重问题。当然,由于已将累犯作为定罪情节考虑,体现了对累犯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具体量刑时,要掌握好从重处罚的幅度,不宜增加过多的刑罚量,以免造成实质上的不公。这时辩护称不能认定为累犯,可能没有效果。但如果辩护称认可累犯的认定,但不宜从重处罚,只定性不定量,辩护效果也许更佳,实质上也仍然遵循了不重复评价原则。

第二个例外是,有些事实证据有些瑕疵,或程序有些问题、定性有些争议,虽然勉强认定了,但法官往往会在最刑上从宽处理。比如定性为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争议很大,各有道理。如果认定为重罪抢劫罪,或者证据有些瑕疵而勉强认定,最刑时就会从轻;如果认定为轻罪敲诈勒索罪,虽刑时可能就会适当从重。总之,有经验的法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一定会进行总体上的平衡和把握,在定罪上作了让步的,fit刑上就不会作过多让步;反之亦然,在定罪上体现了从重的,量刑上就会从宽,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也提醒辩护律师,:a刑辩护也应做到整体思维、全局思维,要在总体上平衡和把握。

2.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

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是重要的量刑情节。根据量刑规范化规定,即指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増加刑罚虽。比如,故意杀人造成二人死亡,杀死一个人就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那么杀死另外一个人的情节就会作为最刑情节考虑。如果只有一般立功情节,是不足以抵消死刑的。再如,抢劫10起,其中的3起抢劫属于情节严重,另外的7起抢劫就会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些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对量刑轻重有一定的决定作用,因此在最刑辩护时应认真审査、把关,从中寻找辩护机会。

3.未认定的事实

未认定的事实也能影响量刑,听起来感觉是无稽之谈,其实不然。当法官根据

卷宗记载或者案件审判情况,了解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只是由于证据原因不能认定,甚至也没有起诉的,这些事实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影响法官的量刑。比如,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克,但下家供述还曾多次向被告人购买毒品海洛因500克,但因被告人不承认,毒品也没有査获,所以认定不了。而法官根据种种证据细节,认为下家的供述是可信的,但无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官在内心确认被告人不诚实之后,在量刑时就会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所以,辩护人不可忽视这些未认定的事实,在作量刑辩护时,应极力地通过法理、情理等多角度论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事实对法官量刑的影响。

(二)被告人因素

被告人因素主要指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后是否认罪悔罪等情况。法官据此得出被告人是否值得理解、同情、原谅、宽恕的结论,这也是法官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法官考量的被告人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和起因

既然被告人因素是法官决定虽刑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刑事辩护律师在作量刑辩护时,就要深入挖掘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和起因。在论证说明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和起因时,要把与之相关的社会因素、制度因素、政策因素、家庭因素等统统整理出来,证明被告人的主观动机不是那么恶劣,而是有太多的不得已,虽然犯罪了,但情有可原。犯罪是社会现象,其形成往往有多方面的原因。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本质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就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虽然尚未完全认同期待可能性理论,但《刑法》的一些规定也已反映出了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很多案件时,都会考虑日常生活上的“情理”对司法结论的影响,尽最保持刑罚的谦抑性。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害人的过错,辩护人在法庭上可以强调,但绝不能渲染,以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第二次伤害。一旦形成双方的对立,就不利于法官从宽最刑了。

2.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

一是认罪表现,主要指被告人是否承认犯罪、认识错误,并勇于承担责任。法官可以据此得出被告人是否容易改造、是否可能再犯的结论。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悔罪,继续为非作歹的可能较大,法官就不太可能对其从宽处罚。

二是悔罪表现,主要指被告人是否立功赎罪、赔偿损失、减轻危害。如果被告人具备了上述情节,法官自然会对被告人适度地从宽处罚。因此,在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的情况下,及时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达成和解是很重要的,对量刑轻重有很大的影响。

3.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及其现实困境

第一点,若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或者是激情犯、过激犯,且犯罪后有认罪、悔罪表现,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关于上述量刑酌定情节,仅列举出被告人一贯表现好的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是不姓的,应当辅以证人证言等证据来增强采信度。

第二点,若被告人有疾病、家庭有困难等,都可以罗列出来,入情入理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特别是争取缓刑的案件,一定要注重打好“感情牌”。

了解了上述法官鱼刑的考量因素,刑事辩护律师在作最刑辩护时,就应宏观、全面地对案件中可能影响最刑的事实、情节进行梳理、归纳,并作充分的论证,这样才可能取得良好的员刑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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