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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写在思之先生九旬华诞之际

 金山虎12pzrgy3 2016-09-16
责任……写在思之先生九旬华诞之际
王才亮律师09.16 11:22阅读1786

       为思之先生九旬华诞,国栋先生发出征稿令,之前迟迟未能下笔,非是不写,实是难写也。颂扬的话好写,但先生不爱听,对社会亦无益处,写了便是浪费时光。今天是最后一天,中秋之夜,正是写文章的好时间,不能不动了手指头,写下了以下文字。

        思之先生是个战士,于是先生就病倒在了冲锋的路上。那一天,为了大个子的案子,先生透支了自己的体力而脑中风。当晚,我在宣武医院的病房里看到先生时是悲喜交集。悲,是因为天妒英才,先生可能因病躺下,从此上不了一线;喜,是因为天佑英才,先生无生命之忧,而且当时先生不能说话但思维依然清晰。

      之后,先生身体没有也不可能恢复到病前的状态,但以先生高龄比起许多脑血栓患者已经是奇迹。别人不好说也不能说,仅以我家长辈为例比较。我父母、岳父岳母四人中有三人因脑中风逝世,分别是89、84、77岁时弃我而去。所以,我一般不敢轻易打扰先生,王令去探望先生也尽量控制时间。对此,我真的是有一点点私心,尤其是在我们律师事务所的王工律师仙逝之后,我更希望先生长寿,尽可能多一天为我们遮风挡雨,为中国律师保留良知的标杆。

       坦诚的说,中国律师恢复之初涌现出一批出生于三十年代的以捍卫法制为己任的律师。他(她)们勤奋学习、仗义直言、少有私欲,为中国民众了解律师,了解法制所作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与思之先生、王工先生相比各有特色。但是由于当时的传播条件所限,这一批律师的功绩不为全国民众所知晓。而思之先生居于群山之巅,即使主流媒体报道限制,他的为人和所办的那些世纪大案所产生的影响也不易掩灭。思之先生虽然“屡败屡战”仍不退缩,坚守律师阵地的精神并被誉为“中国律师的良心”受吾辈崇敬是当之无愧。而王工先生为世人知晓,不是他所代理或辩护的案件,而是他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履行了“我要发言”的义务,开创了共和国人大史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孤例。

       记得2012年8月3日,由法律出版社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庆贺王工律师83寿辰暨《我要发言》新书发布会在法律出版社举行。思之先生出国未出席,江平老师来了。会上我说:“看到江、王二老的头发比我少得多时,只是在想:我们决不可仅仅依赖老人来坚持法律人的良知。尤其是在沉渣泛起,将律师贴上可供打击的标签之今天,中青年律师要发言。我们要坚定的阻击那些缺少良知的人之攻击。同时,我希望律师们能坚持公平正义的底线。”

       客观现实是,王工先生的“我要发言”早已经是绝唱,之后出生于五十年代的律师中的全国人大代表不一定没有这样的觉悟,实在没有了此机缘以致再无王工先生的表现。而我们这一代律师履行辩护、代理及非诉业务中,虽有思之先生的榜样,虽有少数律师“死磕”奋斗,但未成行业主流,且相关律师因各种原因没有表现出思之先生的境界,很有后继乏人之忧。

        今天是中秋月圆之夜,我在给思之先生送去节日问候之余,上述的忧虑重上心头。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律师出生于30年代与50年代的人之间存在断档,也就是说出生于40年代的律师不仅人数不多,整体水平与出生于30年代的律师相比也相距甚远,没有形成接班团队。出生于50年代的律师是直接从出生于30年代的老律师手里接过了重担成为接班主力,而此后出生于60、70、80、90年代的律师形成了律师梯队。连任上两届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的于宁律师与我同年,出生于1954年,而现任会长王峻峰是出生于1962年。官方如此,民间也差不多,知名律师中50年代出生的不少,可歌可泣的却是不多,而且我们这一代人的表现十分令人遗憾,尚无可以与思之先生比肩者能成为业内公认的榜样。

        我曾认真分析我和与我年龄相近即出生于五十年代的律师,都已经60岁左右事业有成,在体制内的话都是应该退休在家带孙子的人为什么没有思之先生、王工先生等老一辈律师的影响力?为什么至今不能担当起应该有的责任?我冒昧的说,是缺少责任意识而受名利所累产生的内耗导致应有的影响力被蒙上了阴影。毫无疑问的是,以法律人的良知坚守法律底线是所有法律人的责任,但这个责任需要一批标杆来引领。引领的责任已经历史性首先落在了60岁左右律师的肩上,我们扛得住吗?能不扛吗?

        近年来,从女律师被脱衣服安检到男律师被撕裤,从刑辩的冤案纠正的无比艰难到行政诉讼的政府零败诉率,无不证明律师执业环境在继续恶化,而律师们为此呼吁的十分不力,尤其是在各级律协中担任职务的大律师们冷漠观望者居多。由此类事情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律人责任的缺失的同时,看到律师行业缺少守望相助的精神。

       再以“维权律师”受到打压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见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是不合格的。为此,中国律师是不能分为维权律师或不维权律师的。律师者,维权为天职,但现实是“维权律师”成了负面名称,成了维稳对像“五种人”之首,无疑是颠倒黑白。

       在上述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老律师如思之先生等出生于30年代的律师忧心如焚极力呼吁,而可能成为维稳对像的一些出生于五十年代的律师,多数人是在围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还有些人似乎不知道暴风雨的来临,却忙于英雄排座次,忙于内耗。业外一直有人对“维权律师”很不爽,欲剿尽灭绝而后快,而业内却时常有人为虎作伥给公权力递上刀子。有的省级律协居然内部成立了维稳领导工作小组,公然将维权律师作为工作对象,要密切关注“维权”律师、建立“重点人”包联制度,督促律师事务所主任承担好第一管理责任,协调落实“重点人”所在地区的省律协副会长及当地律协会长、秘书长包联制度,负责对“重点人”活动进行教育管理,引起业内外的震动。本来律师同行之间要守望相助,共同推动社会进步,但现实是互相骂声不绝于耳,内部恶斗生生不息,难道20余万中国律师都要在内耗中浪费光阴?那些视维权律师为敌人的中青年律师忘了自己的责任?

      责任一词出自《新唐书·王珪薛收等传赞》:“观 太宗 之责任也,谋斯从,言斯听,才斯奋,洞然不疑。”之后,《元史·武宗纪一》:“是以责任股肱耳目大臣,思所以尽瘁赞襄嘉犹,朝夕入告,朕命惟允,庶事克谐。”《续资治通鉴·宋英宗治平三年》:“陛下能责任将帅,令疆埸无事,即天下幸甚。”由此,我们对律师的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从两个角度,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二者综合起来,律师的责任首先是对受托事项对委托人对自己对社会尽好应尽的义务。其次则是指律师个人对于律师群体健康发展要尽好应尽的义务。

       显然,律师内耗不仅表现在对个人的不负责,还表现在对律师群体甚至国家法治的不负责。我们这一批60岁左右的律师只有将自己承担的责任先担负起来,才能影响和带动50岁、40岁、30岁左右的律师负起责任,形成一种人人负责而不是拆台的氛围,中国律师才能名符其实地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十年前,我们所律师因拆迁行政诉讼立案在天津市某法院被暴力而处于危险境地,是思之先生和业界内外许多朋友主动挺身而出,给予了援手,才争取到了我们所律师一个公平。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但我们是以认真关注其他律师的维权作为报恩行动的。尤其是今天,思之先生即使不生病也是九轶高寿之人,不可能再为律师的维权而奋斗在一线,这就需要年轻一代的梯队补充。

       长江后浪推前浪是个规律,但我们都面向大海奔腾而去,前浪就不是简单的仆倒在沙滩上。

               王才亮于中秋之夜写于陶然亭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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