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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成立后 劳务证据要保存

 神州国土 2016-11-16
劳务关系成立后 劳务证据要保存

    维权事件

    2015年9月,梁某受雇于张某从事机修工作。六天后,承揽挖土工作的工友姚某,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楼板脱落,将梁某砸伤。经诊断,梁某右胳膊粉碎性骨折。张某拒绝赔偿,梁某维权受阻。梁某到石家庄市鹿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维权过程

    鹿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刘洋、杜子龙律师经指派办理该案,认为这是一起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并存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梁某与张某的雇佣关系,二是梁某与姚某的侵权关系。为了最大限度维护梁某的权益,维权律师制定将张某与姚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讼的方案。雇佣关系中雇员处于弱势地位,系无合同、无保险的“二无”人员,劳务内容及报酬也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有些雇主一概否认事实,致使雇员维权受阻。维权律师通过与电视台沟通,趁张某不备时对此事进行采访,取得确定雇佣关系关键性的证据,最终经法院判决,张某作为雇主赔偿4.7万元,姚某作为侵权者赔偿4.7万元,张某对姚某赔付不足部分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维权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关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提醒

    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签订劳务合同,将劳务内容及报酬等事项书面化,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也应通过录音、录像或者短信等方式将证据保存。

    □ 本报记者 鲍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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