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导游应知:国学常识4

 汐钰文艺范 2016-09-17

        

61、“桎梏”是什么东西?

  桎


  桎梏是古代木制的狱具,包括桎、梏、拲(  n ),都是束缚囚犯手脚的狱具。桎是木制脚镣,用圆木或方木中间凿洞,让罪囚把双脚伸进去后用绳索捆牢,有的用木楔连锁,视其罪行轻重来决定时间长短。梏是首械,即颈枷,与后世的木枷刑具类似,犯人示众时要在枷板上写明罪囚的姓名以及罪名,意在告示他人。拲是木制手铐,两手共一木,与后世的铁手铐类似。1937年殷墟小屯一处囚禁奴隶的地牢中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带着拲,男俑手拲在身后,类似近代的背铐,女俑手拲在身前。西周时将被囚者的罪行分为上中下三等分别使用不同的狱具,给予不同的约束。《周礼·秋官·掌囚》记载:“上罪梏拲至桎,中罪桎梏,下罪梏。”即,对重大犯罪者要颈戴梏并用拲缚住双手,同时用桎限制双脚的行动自由;一般的犯罪者需要颈戴梏,足带桎;而轻微犯罪者只是颈戴梏。京剧《玉堂春》中的苏三所戴的刑具就是梏拲合一的。王的同族只是拲手,有爵者只是桎足。桎、拲、梏三种械具都是木质的,后世概括为“三木”,故三种械具全部加身的罪囚被称作“三木犯人”。


62、打屁股的刑罚是什么刑?

  熟皂隶打重板子


  汉文帝废肉刑,将早在奴隶社会就已有的笞刑取代黥、劓、刖左趾,使笞刑成为汉代重要的刑种。汉景帝时,制定《箠令》,规定用于笞刑的刑具应是长五尺、本大一寸、末薄半寸且平节的竹板,受刑的部位是臀部,行刑者不能换人。魏晋时,妇女受笞刑不能打臀部,而要打背部。隋朝时笞刑被正式定为新五刑之一;唐以后笞刑的刑具改为用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的荆条;清朝时小荆条改为长五尺五寸、大头一寸五分、小头一寸的小竹板。虽然笞刑并非损伤肢体的肉刑,但笞打也触及犯人的皮肉,往往笞刑没有执行完就把人打死了,也是一种酷刑,直到辛亥革命后才被废除。


  南朝梁武帝将杖刑正式列入刑书,使其成为法定刑,实际上杖刑也主要是打屁股,所用的“杖”是生荆制作的。廷杖也属于杖刑,不过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杖刑。廷杖的下令施刑者是皇帝,受刑的是朝廷大臣,受刑地点多是在朝廷上,施刑由太监指挥。廷杖最早也出现在汉代,不过使廷杖成为制度是明太祖朱元璋,明代还形成了一套比较固定的廷杖程序。明嘉靖初年,发生“议大礼”事件,受廷杖的大臣就有一百三十四人,打死十七人。


63、弃市是如何执刑的?

  弃市即“刑人于市,与众弃之”,语出于《礼记·王制》,“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释名》),是古代在市这样的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将犯人处死,并将尸体暴露在街头。弃市是在闹市上执行,其目的是儆吓后来者,使人们因畏惧犯罪将会受到酷刑而不去犯罪。弃市在秦、汉、魏、晋各代极为流行,南朝宋、齐、梁、陈,北朝魏均有弃市的法定刑,北齐、北周及隋唐以后法律已没有弃市的法定刑,但隋唐两代以后执行死刑一般都用弃市。弃市刑致人死亡的方法各代不一,秦时为腰斩,汉代为斩首,魏晋以下为绞刑。


64、千刀万剐是什么刑罚?

  “千刀万剐”是凌迟的俗称。凌迟是在一人之身加施多种残酷惩罚手段,先残害人的肉体,然后再伤及其生命的极其残忍的刑罚,也叫脔割、剐、寸磔(zhé)。之所以用凌迟作为刑名,是取其缓慢之义。这种残酷的刑罚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当时审犯人时,或用长钉刺入手足,或以短刀脔(luán)人肌肤,以致一连好几天,受刑人虽已活不成,但还未死去。宋真宗认为这个刑罚太过残忍,而予以禁止。到宋仁宗时,又提出对特别犯罪的首犯和主犯使用凌迟。不过,此刑并未在宋朝正式入律,而是在辽国成为法定的刑种,元明清各代均沿用,直至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才正式被废除。凌迟的具体行刑方式并不一致,有切八刀的,也有切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甚至有切上千刀的,最高纪录是刘瑾,共计割了四千七百刀。行刑顺序是先切脸面,次切手足,其次切胸腹,最后枭首。


65、徒刑的“徒”是什么意思?

  徒刑是拘役迫使犯人服劳役。《周礼·秋官·司圜》:“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即以后的徒刑。商周时期贵族出行都坐车,“徒”的本义是步行,因而衍生出地位卑贱的服役者的字义。前秦时犯罪人受刑后总称为“刑徒”,受肉刑后还要服苦役,男犯有“城旦”、“鬼薪”、“隶臣”、“司寇”等,女犯有“舂”、“白粲”、“隶妾”等苦役。汉文帝废除肉刑,将服苦役作为主刑使用,奠定了后世徒刑的基础。曹魏将这些苦役刑归纳为髡刑、完刑、作刑等三类。五代后周时,法律正式将劳役刑定名为“徒刑”,隋代将徒刑定为五刑之一,历代相沿,犯罪人白天服役晚上关押的刑罚制度直到清末都未改变,但刑等、刑期以及执行细节历代有所不同。清末改革法律,采用了西方的徒刑制度,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两种,但保留了徒刑分五等的传统。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典才废除了五等制度。


66、刺配属于什么刑罚?

  流刑是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开始于秦汉时期。南朝时宋的“黥刖之制”是在犯人两颊刺墨“劫”字,切断其两脚筋,再流放到远州,实际把黥、刖、流三种刑罚都用了,这种制度发展到五代、宋、辽成为刺配刑。后晋天福年间开始的刺配,是用墨刺面并将犯人流放。宋代将刺配的内容和规定加以固定,将决杖、刺面、配役三刑合一。被刺配者,首先要被脊杖二十或四十,然后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把所犯事由、发配地名和劳役项目等内容刺在脸上,俗称“打金印”,最后由差人把罪犯押到几千里以外的牢城。起初刺配是作为对死刑的宽恕之法使用的,因为宋朝皇帝使用频繁而变成流刑的一种特殊形式。宋代把罪犯发配到军中或官办作坊、盐亭服劳役,叫充军。明朝时“流”有安置、迁徙、口外为民和充军,充军就是发配到边远驻军地服劳役,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明史·刑法志》)。


67、古代犯人的重体力劳动有哪些?

  城旦是秦汉时一种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劳役刑。城旦所服劳役主要是“治城”,筑城、筑墙是城旦的主要事役,不过在汉代城旦刑并不一定就让犯罪的人修筑城,也可以是从事修陵墓,从事像筑墙一样繁重的活,还可以从事劳动强度低于治城的其他劳役。虽然名不副实,但汉代仍旧使用旧名。城旦服劳役一般是在拘系看押状态下进行的,穿红色囚衣,戴红色毡巾,还要戴木枷、黑索和胫钳等附加刑具。不过,城旦在“守署”或“为安事”时又是比较自由的。司空系统的官吏和城旦司寇负责看守城旦,因为需监管的城旦有二十人就要有一名城旦司寇,人手不够时那些已经服城旦劳役三年以上的犯人中胜任者可以经选拔担任。舂和城旦是同一种刑罚,是因受刑者性别不同而区分的,男为城旦女为舂,因为舂米对女子而言也是重体力劳动。


68、“斩”、“”、“磔”、“剐”、“绞”、“枭”等各有什么不同?

  刑制中最重要的刑罚莫过于死刑。古代的死刑有“斩”、“”、“磔”、“剐”、“绞”、“枭”等各种不同的方式。


  斩,最早见于《周礼·秋官·掌戮》:“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是以刀斧等利器将犯人脑袋砍下的刑罚。自周秦到明清,是历代王朝法律规定的死刑,汉、魏、晋和北魏均承秦腰斩之制,南北朝之后斩刑一般是断头,重者也斩腰。由于斩刑使人身首异处,如木之断而分异、殊绝,五代常以殊死指代斩刑,或将应受斩刑处罚的犯罪称殊死之罪。


  ,最早见于《左传·桓公十八年》:“而高渠弥”,也称车裂,俗称“五马分尸”,即将人体四肢和头部分别系于五辆车上,驱马分驰,撕裂尸体,此刑一直延续至南北朝。


  磔,《汉书·景帝纪》注:“谓张其尸也”,是张裂犯人肢体,令其干枯,不得收,通行于秦和汉代前期,汉景帝中元二年改为“弃市”。


  剐,开始于宋代,元、明、清三代沿用,是割肉离骨的酷刑。


  绞,源自周秦,最早见于《左传·哀公二年》:“绞缢以戮。”古代将用帛、绳等勒死或吊死称为绞,汉以前不见绞罪之名,春秋时多称“缢”,北齐、北周时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隋开皇律将绞斩定为死罪二等,唐律将绞列入正刑,除元代有斩无绞外,其他各朝都把绞刑列入正刑,直到清末。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绞刑为以绳索束人脖颈而悬吊,使犯人窒息而死。明清时的绞不用悬吊,而是以人缚勒罪人之颈而使之死亡。


  枭,最早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卫尉竭、内史肆、左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史记集解》:“悬首于木上曰枭”,即斩下被处刑的人头高挂在木杆上示众。汉代对谋反、大逆用枭首刑。隋唐宋律曾将枭首废除,但明清对强盗仍适用枭首。


69、盗窃就是偷东西吗?

  窃,按《说文解字》的解说“盗自中出曰窃”,盗与窃本义是相通的,窃也就是盗,因而逐渐形成了“盗窃”这个与“盗”和“窃”同义的双音节词。不过,古代“窃”是动词,不作名词使用。而盗即指盗窃行为,也称盗窃者,如“窃贿为盗”(《左传·文公十年》)、“窃货曰盗”(《荀子·修身》),又如“郑国多盗”。盗是贪欲皿中之物而私取,窃是从穴中取米,早期的盗窃应是以偷窃食物为主要目标的。“偷”在先秦西汉并不作为“偷窃”用,原为“苟且”义,后来才有“窃取”的意思。


70、“狱”最初是指什么?

  监狱在古代有哪些名称?“狱”字最早出现在商朝末期,《周礼·秋官·大司寇》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从犬从言,两犬相啮必先相争,人之相争亦类是。故从犬犬相争必以言相争,而后有狱。”表示为防守因讼而被拘者之意。古代“狱”有时也用以表示诉讼,称狱是相告以罪名,或许诉讼后必有一方败诉被监禁,所以演化出这个意思。


  夏的第七代帝王芬用土筑成圆形狱城“圜(yuán)土”(《竹书纪年》),用以集中收押犯人。夏桀多次在“夏台”软禁商的首领(《史记·夏本纪》),因商汤地位显赫,本是在都城阳翟大飨诸侯的“钧台”成了夏囚禁人犯场所的代称。夏还有“牗里”、“念室”等土牢,但这些称谓并非通称。


  殷商的监狱叫“羑(y u)里”,还设有“冰圉(y )”、“艾圉”、“戈”、“旁方”、“东对”等监狱,史书上有称为“动止”的,但商朝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为“圜土”。


  西周时期有了一定规模的监狱体系,还建立了短期监禁的“嘉石”制度,“囹圄”是囚禁罪犯并强制进行教育使之改过的“通常之狱”,而关押有罪但够不上肉刑的轻犯人“罢民”的狱城仍叫“圜土”,地方的监狱称为“狴(bì)”或“犴(àn)狱”,暂时羁留嫌疑犯的场所叫“稽留”。监狱名称和设置的变化,可以看出狱制的发展和完善。


  战国时期沿用周制称监狱为“囹圄”,宫中所设狱名为“永巷”。秦时监狱也称“囹圄”,中央设有廷尉狱(也叫咸阳狱)。


  从汉代开始,监狱始称为“狱”,一直使用到元朝。到明朝时,始称狱为“监”,取其监察之意,清代以后才合称为“监狱”,成为一个固定的名词,民间俗称则是“监牢”。中国近代有集中营、反省院、罪犯习艺所、劳动感化院、自新学艺所等称谓。新中国建立初期有看守所、拘役所、劳改队、劳动改造机关等称呼。


71、诏狱是什么狱?

  诏狱之名始见于《汉书·文帝纪》,汉文帝四年,“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大概下廷尉治罪的都称为诏狱,汉代大臣周勃、周亚夫、赵广汉等人都曾下廷尉诏狱。诏狱是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监狱,是奉皇帝诏令拘系王公、将相大臣、后妃以及宫内女宦、皇族等朝廷钦犯的特殊牢狱。诏狱与一般监狱的区别,一是关押的都是犯了罪的朝廷大臣、皇亲国戚和重要案犯,二是诏狱实际是法外之狱,是由皇帝掌握的,皇帝亲自处理案犯,不受当时法律的限制,往往一张诏书可以决定案犯生死。汉时诏狱数量较多,有廷尉诏狱和中都官诏狱之分,中都官诏狱有上林狱(囚禁管理皇帝花苑中禽兽宫馆失职致罪的人员)、若卢狱(囚禁将相大臣)、左右都司空狱(囚禁列侯二千石犯罪的官员)、掖庭狱(囚禁宫中女犯)、都船狱(囚禁官署士卒)等,与廷尉诏狱不同,中都官诏狱不设专职刑官,而是由各官署长官监理刑狱。因为皇帝的诏敕都出于近侍之手,诏狱为宦官、奸臣、酷吏迫害异己提供了条件,汉代的若卢诏狱、上林诏狱、宋的诏狱以及明代锦衣卫典诏狱,多是宦官滥用皇帝的诏敕而兴,实际上并不是诏狱。汉杜周为廷尉时,“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汉书·杜周传》)。明中期以后,锦衣卫附于厂,诏狱审案多视太监旨意,任意创制、使用酷刑,甚至私毙犯人,如天启时,许显纯掌镇抚司,依附魏忠贤,理汪文言及东林党人狱,常令犯人受尽“全刑”而杀。


72、三字狱是怎么来的?

  三字狱作为妄告诬陷的代称,有何来历?


  三字狱就是“莫须有”三字,是秦桧诬陷岳飞时讲的话,语出《宋史·岳飞传》(卷三六五)。当时岳飞志在抗金,收复河山,而秦桧专权卖国,于公元1141年十月用十二道金牌调岳飞回京城,并诬陷岳飞有谋反之心,将岳飞和其子岳云投入监狱,最后在风波亭将岳飞父子缢死。韩世忠感到气愤不平,亲自质问秦桧:岳飞父子犯有什么罪?秦桧以“莫须有”三个字做了回答。后人因此说岳飞的冤狱是“三字狱”,并用“莫须有”表示凭空捏造。后遂以“莫须有”代称被妄告诬陷的罪名。


73、什么叫班房?

  现在把“监狱”俗称为“班房”,但“班房”在古代并不是监狱的代称,而是由州县衙门的“三班衙役”开办的临时看守所。因为传唤到的被告、证人以及捕获的通缉犯、嫌疑犯带到衙门,要临时看管等候升堂审判。因为没有州县长官的命令,不能将人关进州县监狱。而一些查无报案又没有赃据的疑犯,或者一些办无重罪、放又扰民的轻罪惯犯,即使经过了堂审,也往往会被指令由捕快暂时看管。所以,捕快需要自己设法找地方看管。一般地,捕快们就在自己家里弄一个“阱房”,装上栅栏,把人关在里边。也有的找一些无主的空仓、冷铺作为看管地点。由于衙役们碰头的地方叫“班房”,所以“押馆”、“卡房”、“官店”等捕快自办的拘留所统称为“班房”。


74、为什么在衙门里当差的叫皂隶,这是一种职业吗?

  当差,旧时指在衙署中任服、服役,或是旧制中的罚作劳役。隋唐以后,官府的吏、役一律由百姓尤其是有一定家产的平民无偿承担。这种徭役称作职役、差役。宋代王安石变法后,逐渐以募役代替派差,即免除纳税户当差,改由州县官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的费用由管内住户按照户等高下分别摊纳。


  秦汉时巡逻、缉拿等是由贫民身份的士伍等担任。魏晋到唐宋时,衙门的司法勤杂工作是征发当地农民充任,唐称“色役”,宋代称“职役”,元明清称“差役”,官僚士大夫家庭可以免役。实际上北宋王安石变法后很少真正征发农民充役,明朝推行一条鞭法后,正式取消征发实役而全部采用募役。


  明初规定衙门里当差的必须身穿皂色长袍,头戴一种四方形的帽子,在耳旁插上一根孔雀毛或缀上一些黄色的流苏。这种打扮原来是元朝时色目贵族的装束,朱元璋为了肃清“胡俗”,特意以此为贱役之服,要求衙门里当差的人员一律身穿黑袍,以示轻贱,并留下了“皂隶”这个名称。后来皂隶的服装颜色改为青色,帽子也改为一半红一半黑的高筒帽。皂隶和其他衙役一样,并非职业,而是一种劳役。


75、讼师形象为什么大多丑恶?

  春秋时郑国的邓析,专门帮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一件衣服,大案子要人一条裤子作为报酬。《吕氏春秋》记载,邓析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弄得郑国“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因而被杀掉了。


  讼师为民间提供打官司的服务,受到了立法的严禁,如南宋时敕令规定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的要杖一百,再犯的不得因大赦减免刑罚。明清时撰写“构讼之书”的要比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由于讼师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言可以活人,一言可以罪人,特别是有些讼师接受委托后,为一己私利,或开脱罪行或诬陷他人,不惜违背良心,混淆黑白,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经常使好人蒙冤受屈,使坏人逍遥法外,因而被贬称为“讼棍”。因为儒家主张“无讼”、“息讼”,讼师自然成为各级官员以及主要作为官员候补队伍的士大夫的眼中钉,在他们所撰写或整理的小说戏曲中,讼师总是丑恶的坏蛋形象。因此,讼师始终未得到也不可能得到官方的认可,不具有合法的资格和相应的诉讼地位。但尽管受到歧视,因为社会需要,有利可图,以帮人打官司为生的讼师还是一直存在着。


76、“王子犯法”真的“与庶民同罪”吗?

  “刑不上大夫”在西周以后被法律明文中予以取缔,但这种理念和意识在职官制度上一直存在,或多或少常有所表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新兴地主阶级针对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提出的法律原则,旨在从政治上打击和限制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所谓“同罪”只是一种相同或相似意义上的同罪,是为了维护统治的需要,并不是王子犯了法真的就会和百姓一样被定罪受处罚。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只要是沾了“官”的边,就可以享有“当”、“赎”、“议”、“请”等一系列免罚减罪的规定。尽管为了维护整个封建统治秩序,也惩治过统治集团中一些恶名昭著者,但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能相提并论。


77、枭首示众是怎样的刑罚?

  传说母枭为幼枭捕食,等到母枭精疲力竭不能再喂幼枭时,幼枭便一起啄食母枭的肉。母枭无力躲避,便用嘴啮(niè)住树枝,任凭幼枭啄食。幼枭将母体啄食干净后,树枝上只剩下母枭之首。《史记正义》:“悬首于木上曰枭。”枭首,就是先斩首致人死亡,然后将割下来的脑袋悬于竿上。作为刑罚,最早见于商末,《史记·殷本纪》:“斩纣头,悬之白旗。”可见,商纣王是被枭首示众了。到秦时枭首成为法定刑罚,《秦会要补订》有“悬首于木上杆头,以示大罪,秦刑也。”汉代初期枭首即为五刑之一,历代沿用。隋文帝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废除了枭首刑,但后世的帝王为泄己愤偶尔用之。枭首刑的目的不只在于惩罚罪人本人,因为人死亡之后,对其尸体的任何处罚对其本人都毫无意义。悬首于木,主要是为了儆吓活着的人,让他们知道犯罪的后果,知道身首异处、悬首高竿以示众的可怕,知道一人悬首将给家庭带来的奇耻大辱。


78、变法的商鞅是如何死的?

  著名变法主持人商鞅曾因太子犯法而对其师傅公孙贾施以黥刑,公孙贾对此怀恨在心。秦孝公死后,太子继位为秦惠文王,公孙贾借机说商鞅欲反。于是,秦惠文王将商鞅车裂于咸阳市。车裂古时也称或车,早在春秋时就有相当普遍的使用,齐国“高渠弥”(《左传·桓公十八年》),楚国将夏征舒“诸栗门”(《左传·宣公十一年》)。车裂就是把犯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向不同的方向拉,把人的身体撕裂。车裂还称体解,慷慨悲歌欲救燕患而刺秦王的荆轲就是被体解的。有时执行刑罚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东周列国志》第八十九回就记载了“咸阳市五牛分商鞅”的故事。汉代没有车裂的法定刑,而三国的东吴以及北魏、北齐、北周都有车裂刑。杨坚称帝建立隋朝后,认为“枭首身,义无所取”,又“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废除车裂刑,但又被隋炀帝杨广恢复了。唐朝废弃隋代苛政,也不再使用车裂,唐末和五代时偶尔又见,五代以后只有辽代曾有规定,其他各代正式规定的死刑中基本上见不到“车裂”了。


79、方孝孺为什么被诛十族?

  在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封建社会,人始终隶属于一定家庭,一切行为几乎同自己的家庭融为一体,个人是家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一定犯罪行为的惩罚不仅及于一身,常牵连到亲属,称之为“族诛”。“族”的刑罚,也叫参夷或夷三族,就是一个人犯罪灭绝三族。秦文公二十年(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史记·秦本纪》),“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汉书·刑法志》),三族是指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指父族、母族、妻族。汉高后元年(前187),法律上废除三族刑,但由于新垣平“谋为逆”案发,又使用三族刑处罚谋反、大逆类的犯罪。后世有诛九族的刑罚,九族是从高祖到玄孙的直系亲属以及旁系亲属中的兄弟、堂兄弟等。明时朱棣以武力从其侄子建文帝手中夺取帝位,命方孝孺为其起草登极诏书。方孝孺认为朱棣是篡夺帝位,拒绝起草诏书,令朱棣大怒,方孝孺投笔于地,明确表示宁死不起草诏书。朱棣威胁说,你就不怕我灭你九族?方孝孺答道,灭十族我也不怕。朱棣大怒,于是将方孝孺的门生廖镛、杜嘉猷等收为一族,与其九族并加诛戮,共杀八百七十多人。


80、汉朝的淮南王英布为何又称为黥布?

  英布是与韩信、彭越齐名的汉朝开国大将,《史记》和《汉书》中都称其黥布。相传英布小的时候相面的人说他“当刑而王”,英布在成年后因犯法被判受黥刑,遂以为应验而欣然受黥。在参加建造骊山墓的工程时,英布广交豪杰,后逢陈胜、吴广揭竿起义,便起兵反秦。楚汉交兵时,经刘邦等人积极争取,英布归汉,并为汉统一天下立下累累战功,被封为淮南王。英布就是因为曾经受黥刑而被司马迁、班固称为黥布。


  黥刑是从夏商的墨刑继承而来的肉刑,属于五刑中最轻的一种,战国、秦朝时使用普遍。施刑的方法是用利器刻犯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使犯人的皮肤伤愈后留下深色的伤疤。黥刑属于小刑,当时使用凿为施刑的工具,后世才用针刺。起初黥刑是凿额部,因而又称天刑(“黥凿其额曰天”)。秦朝时刺墨的位置上有了不同的区分,对奴妾是黥面额中央及颧部(《秦简·法律答问》)。由于被黥面的人脸上带有标记,一般不会逃跑,在战国时常被贵族用做守门人,黥也从主刑逐渐变为作为其他刑罚附加手段而存在的附加肉刑,直到被汉文帝废除。不过,黥的标记作用也被后世所运用,南朝宋明帝统治时期,劫窃执官仗等应处斩刑的罪犯遇赦时,会在两颊黥上“劫”字。宋代实施的刺配中的刺复活了古代黥刑,刺墨的位置有刺面、刺额角和刺耳后等区别,又因受杖、徒刑罚的不同而刺不同的图形,因配役的远近不同而区别深浅。元代用刺刑较多,刺墨的位置分出刺臂、刺项等几种情况,并区分了初犯、再犯、三犯。明清相沿不废,直到清末修律才彻底废除。



如果你觉得今天的文章还不错,请在页面底部给老翟点个赞;如果你能打赏下勤劳呆萌每天想着法子变着花样给你文章的老翟,就请打赏下吧,别担心,不花钱,点击文章下面的广告,就OK啦~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