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4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至道从容 2016-09-18


说明:本文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2014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的附件内容,该报告由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和王雄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共同执笔,
收入“破产法文库”之《破产法论坛(第十一辑)》(王欣新、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8月版)。如需转载,请务必联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秘书处获取授权。


 

2014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一、李某某、施某某申请某市永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通过个案监督强化企业破产案件依法受理

【基本情况】2014年5月12日,申请人李某某、施某某以被申请人永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某基层法院(一审法院)申请对永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债权系民间借贷债权,永立公司为主债务人程某某向申请人借款而提供保证。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行使权利,且在听证中发现,主债务人名下尚有财产,申请人申请保证人永立公司破产清算,不具备破产原因。该院裁定:对李某某、施某某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李某某、施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程某某还有财产,无法认定程某某、永立公司不能清偿本案所涉全部债务。在一审法院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债务数额也存在不同意见。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李某某、施某某不服二审裁定,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由民二庭组成合议庭对再审申请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申请人李某某、施某某与程某某、永立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百年银工贸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13份借条。程某某向两位申请人借款5200万元,浙江百年银工贸有限公司、永立公司分别或共同针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4月2日,申请人李某某、施某某与程某某、浙江百年银工贸有限公司、永立公司共同签订了《债务确认书》。其中第五条明确:“截止本债务确认书签署当日,乙、丙、丁、戊四方确认还有借款人民币伍仟贰佰万元整(5200万元),没有偿还给甲方。”“本债务确认书自各方签字之日生效。”再审审查中还发现,永立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百年银工贸有限公司已经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厂房、土地使用权已经在本案申请人提起破产申请前办理了转让手续;李某某和其他债权人曾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也未受理李某某针对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撤销权起诉;永立公司对《债务确认书》的形式真实性不持异议,只是认为部分款项已经归还,且其中包含高息。再审申诉审查认为,李某某申请永立公司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要旨】1.企业破产法解释一强化了企业破产案件的立案监督,对认定破产原因涉及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了规制。人民法院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之外设置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2.债务人企业已经停止经营,不具有营运价值,对这样的“僵尸企业”不进行处置,不利于对债务人权利的公平保护,也闲置了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等要素资源,不符合破产财产处置效益最大化的要求。

二、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明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工作亮点】全面启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

【基本情况】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省高院司法鉴定处、民二庭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动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浙高法鉴〔2014〕3号),明确了应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范围和操作原则。包括虎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明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拟申请破产(含重整)企业纳入了高院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调研。

4月29日,在省高院指导下绍兴中院制定拟由越城区法院受理的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明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两企业破产案件的“询邀函”和“工作方案”,并向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名单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市中院辖区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出。至截止日5月7日,共有17家管理人提交询邀函回执及陈述意见书,根据报名结果及省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动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绍兴中院选定了七家候选管理人,并确定于2014年5月16日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B楼1008室举行评审听证会。未列入前7个正式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旁听评审听证会。

绍兴中院组成评审委员会,经中介机构陈述、评审委员会听证、评审、抽签等程序最终选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管理人担任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明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该案系全省首次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动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三、浙江中汉卓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工作亮点】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创新股份处置方案,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基本情况】2013年5月13日,富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中汉卓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汉集团”)破产重整案。2013年11月1日,富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合并处置。2013年12月20日,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浙江中汉卓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4年1月2日,富阳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中汉卓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亿股股份,是中汉卓信重整案的最为核心的资产。基于该股份的特殊性以及标的金额较大,如毫无准备地简单资产拍卖,将越拍越低,且最终可能流拍。为确保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管理人一方面积极与广东华兴银行取得联系,了解该股份转让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银行内部管理要求,与华兴银行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相互配合,推进资产处置工作;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律师事务所平台等各种平台,为股份寻找合适的重整投资者,重点针对华兴银行现有股东,广东、汕头本地投资者等。在前期已经接触已有意向投资者基础上,基于简单资产拍卖越拍越低的现状,管理人拟定了公开招募投资者的方案提交债权人委员会讨论,取得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致认可。

2014年3月份,管理人启动对华兴银行股份的处置工作,分别在《富阳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钱江晚报》、《羊城晚报》、《汕头都市报》等多家媒体上刊登招募投资者公告,报名期限截止2014年5月10日。后管理人接待上海、汕头、广州等多家投资者正式咨询。多家投资者咨询的情况,也使得投资者出现踊跃报价的意向。虽然最终报名截止日,只有一家投资者向管理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1000万,但其报价为1.5亿元,没有出现低于原始投入的情况,实现了资产的保值。考虑到1.5亿元报价依然较低,管理人专门前往广州,与该投资者进行洽谈,汇报重整情况以及债权人清偿情况,希望能够提高报价。经反复协商,最终该投资者报价1.52亿元。2014年7月18日,管理人对该投资者报价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其他投资者报名并报价。最终华兴银行股份以1.52亿元成交2014年10月份,该投资者依约全额支付1.52亿元股份价款,管理人在后续也将股份变更相关手续提交该投资者。

四、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贯彻刑民协同理念,在破产程序中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依法推进破产程序

【基本情况】瑞安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秀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后该院于2012年11月8日向生活秀集团法定代表人陈少丰发出通知,要求其于15日内向该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截至2013年3月18日,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该院提交全部账册以及会计凭证。后该院发现生活秀集团存在私设账外账的行为,财务混乱。并且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的账外账和大部分会计凭证已经被生活秀集团故意销毁或者隐匿,故瑞安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后经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公诉,瑞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少丰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要旨】在破产程序中,对于部分公司的关系人利用隐匿、销毁账册等行为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的,应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册、会计凭证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温州市瑞盛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破产程序终结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民事责任

【基本情况】瓯海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温州市瑞盛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瑞盛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2013年7月30日,瓯海法院依法通知瑞盛公司股东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在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财簿、文书等资料,但股东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均未向管理人提交账册及提供财产。为此,林绍武等八位原告要求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共同支付其经确认的无争议债权及赔偿利息损失。

瓯海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至一审法院作出裁判时亦未能提交账务账册、凭证等材料,故判决:陈朝阳、陈朝辉、付美红应于(2013)温瓯商初字第1117、1151、1154-1157、1119、11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绍武等八位原告经法院确认的无争议债权。

陈朝阳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要旨】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拒不提供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的,应当判定上述人员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六、浙江尖山光电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

【工作亮点】跨境破产

【基本情况】2013年12月25日,海宁法院裁定浙江尖山光电股份公司破产重整。

在尖山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据初步统计,债务人在美国存有65.40兆瓦的太阳能组件,扣除相关费用后,合计价值2000万美元左右;在德国有3个电站,合计7.507兆瓦,总投资约1426.33万欧元。对上述资产的处置,主要有以下困难:1、资产为他人控制,涉及国内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无法对资产的真实性及价值进行有效评估;2、权属尚存纠纷,需通过诉讼或协商方式确定权属;3、不论是通过诉讼还是协商方式,原物取回显然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不符,需要在资产所在地直接变价。

鉴于上述困难,海宁法院对管理人提出了三点建议:1、就境外资产的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作出汇报,并就是否需要评估、首选和解方式取回境外资产及境外资产在海外直接变价的事项进行债权人会议表决;2、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委托境外评估机构对境外资产进行评估,同时责令管理人和债权人代表赴海外对债务人投资和资产进行核查,责令管理人通知海外分公司负责人员回国述职,并就权属纠纷事宜与相关人员进行协商;3、如通过协商方式取回的,和解方案应经报请法院同意,事后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如协商不成,应及时通过诉讼方式取回资产;4、部分境外投资需通过资产清算的,责令管理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清算;5、如部分境外资产确无法处置的,考虑通过剥离资产或抵偿债权的方式。

因尖山光电及其关联公司有约1.5亿元的资产在美国新泽西州,且至少涉及3家美国利益主体,若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至少需用时2年以上。为及时有效处置企业海外存量资产,破产管理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美国新泽西地区破产法院申请救济,根据《美国法典》第11部分§§105(a),1504,1515,1517,1519,1520和1521规定请求确认:(1)正在中国法院进行的破产程序为外国主程序;(2)授予第15章规定债务人享有的进一步救济与额外帮助权利,包括 :除非中国破产管理人及其代表同意,美国第三方在内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接触、处置美国资产;任何人不得针对美国资产发起追偿;法官紧急冻结美国第三方转移已售美国资产的销售所得款。

在管理人提出申请后,美国新泽西地区破产法院经仔细审阅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并听取了各方辩论意见,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裁决,支持确认外国主破产程序以及授予债务人享有的进一步救济请求,由尖山光电公司破产管理人及其美国代表和代理人依据中国破产法对债务人在美国的太阳能电池板等资产进行管理。这是全省首例实施跨境破产审判、盘活浙商海外存量资产的尝试。

七、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突破重整中融资瓶颈

【基本情况】2014年11月6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在舟山开发的中恒·倚山艺墅项目总投资约8亿元,由于资金杠杆率过高等原因,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经查,该项目已完成95%的施工,仅剩绿化及部分水、电、煤管网等工程,再有5000万建设资金即可全部完工。如果该后续工程建设款不到位,则已售房产无法交付,未售房产无法销售,整个楼盘只能作为烂尾楼处理,势必会造成低价贱卖,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故5000万元资金的落实,是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关键。而以破产企业自身再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几无可能。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经过反复论证,提出一个设想:利用金融中心平台点多面广数量庞大的会员群体来募集资金。为此,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及该案件破产管理人共同深入探讨。定海法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区域开发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民间资本完全可以成为项目的发行主体。该项目资金注入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工程建设资金,符合破产法中有关共益债务规定,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现有资产能覆盖所融资金本息,风险即可控制。中恒·倚山艺墅项目除已售房产外,尚有近2亿元价值的房产未销售,且有应收房款9千余万元,现有资产能完全覆盖融资本息。引入共益债务这一创新思路,从法律上保证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很好地解决了投资者资金风险控制的问题。

据此,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收益权业务模式,设计出融资方案和交易结构、要素流程。这种模式很快吸引了第三方投资机构,表示有兴趣向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并以此投资产生的基础资产在中心平台发售投资收益权。经定海区人民法院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商定,最终选择浙江恩仑有限合伙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对中恒的投资主体,该投资须经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报告全体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确定为共益债务。该方案顺利破解了债务人企业后续建设资金的融资难题,而且融资成本较其他融资方式更低,得到全体债权人的认可,顺利通过表决。

【要旨】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合法合规探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操作,探索通过区域性金融资产平台采用金融创新手段破解融资瓶颈、整合重整资源。

八、浙江华特斯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工作亮点】破产案件预登记;将债权审查、投资者引进和重整计划拟定等重要工作放在预登记环节完成;通过“临门一脚”式的重整实现破产案件简易审

【基本情况】浙江华特斯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特斯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化学纤维、合成纤维聚合物的制造和销售。该案中,共有139家债权人申报债权9.2亿元。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总额7.22亿元,尚待进一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52亿元。

2013年11月7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破产重整预登记。预登记期间,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1)同年11月10日,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浙江华特斯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专门处理华特斯公司破产事宜。预登记期间,清算组接管了公司印章、各类证照、银行账户和现金等,制订了一整套财务审批制度,严格管控企业资金流向;聘用保安对企业资产进行看护,防止资产非正常流失;(2)开展债权预申报工作,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召集不特定多数及主要债权人的多层次、多种形式的会议,使得主要债权人充分知晓清算组与意向投资者谈判的信息,并对债务豁免及清偿率形成预期判断。在意向投资者表达重组意愿并签署备忘录后,清算组又邀请主要债权人共同到意向投资者生产场地进行考察,使得债权人对于意向投资者的重整意愿、履约能力以及企业后续运营前景均形成理性判断,为后续启动重整程序垫定较好的债权人民意基础。(3)积极招募意向投资者。清算组主动走访华特斯公司所处化纤行业内有实力的企业,分别与萧山、绍兴等地的多家意向投资者展开多轮洽商、沟通和谈判,并与一家比较有投资诚意的意向投资者初步达成共识,签署了相应的重组备忘录。

2014年3月7日,安吉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特斯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华特斯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2014年4月21日,华特斯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表决同意清算组正式履行管理人职责,并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等六个事项。2014年4月22日,安吉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华特斯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华特斯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要旨】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期间,由占已知债权(含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主要债权人召集,可以比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债权人联络、协商机制并开展相关工作。

九、浙江嘉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资产整体拍卖

【基本情况】2013年8月15日,嘉毅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开化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于同月27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至债权申报期满,共有43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计3.907亿元。

在嘉毅公司申请破产之前,已有多起以嘉毅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标的额高达11388.92万元,公司全部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涉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其中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已对嘉毅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实施了两次拍卖,均流拍,正准备以保留价6400万元举行第三次拍卖。一些投资人在场外观望,企图等第三次流拍后,通过变卖方式以低于5000万的价格取得公司资产。

开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第一时间接管了嘉毅公司的全部资产。考虑到公司资产已经通过执行程序组织过两次拍卖的实际情况,同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154号)第十二条也明确,“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评估报告,在破产财产变价时仍在有效期内的,管理人可将该评估报告作为确定破产财产变价的依据,无需再行评估”。为最大限度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降低破产费用,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开化法院确定了由债权人会议对衢州中院执行阶段已经实施的财产评估及变卖方案予以表决确认的方案。该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顺利表决通过,实现了执行和破产程序的良好衔接,避免了破产程序中另行启动资产评估、拍卖程序,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有效降低了破产费用。

2013年10月2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债权并表决通过了财产变价方案,其中对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嘉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二次委托拍卖程序予以表决确认,通过执破衔接避免了对公司资产的重新评估和重新启动拍卖程序。12月4日,公司资产以7466万余元的总价款成交。

2014年1月,买受人江西泰明光伏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重新组建了浙江泰明光伏有限责任公司。2月,公司成功恢复电池片加工生产线。4月16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高票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要旨】对于在企业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有以债务人企业为被告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对执行程序中已经进行的资产评估和委托拍卖程序予以确认,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十、舟山市欧威宝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破产重整案

【工作亮点】通过简化债权人会议推动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理

【基本情况】普陀法院在审理舟山市欧威宝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由于欧威宝案的清偿率相对较低,而债权人人数众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现出情绪激烈等情况,为确保会议顺利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普陀法院建议管理人对第二次会议决议事项采用简易审方式进行,事先专门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会议采取书面表决与现场表决并行的方式进行的决议。最终在指定日期到会现场表决只有31人,其他均在会前向管理人投送表决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经表决,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81.9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4.27﹪,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顺利通过,既缓解了维稳压力,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要旨】债权人会议(含债权人委员会)确认或认可的缩短期限、简化或合并手续及处分权利的事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