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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海纳(000925):重整计划草案

 gzdoujj 2010-05-22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7年9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依法受理了债权人袁建华申请对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海纳")进行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为管理人。2007年9月19日,杭州中院在《人民法院报》刊发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公告,公告中同时明确了债权申报事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007年9月26日,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海纳已经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同时依据管理人提供的浙江海纳资产状况说明,浙江海纳已严重资不抵债,依照《破产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浙江海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该裁定刊发在2007年9月28日的《人民法院报》上。重整期间自杭州中院裁定浙江海纳重整之日起。

    管理人成立以来,认真履行管理人法定职责,接管了浙江海纳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杭州中院许可,决定浙江海纳继续营业,并聘任浙江海纳全部原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聘请中介结构协助完成重整工作、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现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杭州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正式提交本重整计划草案。

    基于以下事实:

    1、浙江海纳原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违法违规挪用公司资金2.51亿元(本金),并为其控制的其它关联企业借款及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95亿元(本金),使浙江海纳资产质量严重下降,负债金额急剧增加,已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

    2、浙江海纳全部财产被执行法院查封、冻结,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3、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显示:在假设清算的前提条件下,浙江海纳重整申请受理日的资产清算价值为99,640,667.51元;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前提条件下,浙江海纳重整申请受理日的资产价值为110,728,700.00元;

    4、经法院确认,参加浙江海纳重整程序的普通债权总额为542,480,523.44元;

    5、如果破产清算,在假设清算期为一年的前提下,债权人可能获得14.82%的比例清偿;

    6、如果破产清算,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和所有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投资权益为零;

    7、如果破产清算,浙江海纳的资产将大幅贬值,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

    8、如果破产清算,浙江海纳本部及下属企业的员工将会失业,增加社会负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避免破产清算,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浙江海纳的实际情况,拟订本浙江海纳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包括:

    (一)偿债资金来源

    由于浙江海纳自身已基本丧失了偿债能力,为避免被法院宣告破产还债,管理人与浙江海纳的实际大股东深圳市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大地投资")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确定,大地投资以浙江海纳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资产价值11072.87万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完成浙江海纳重整计划。

    其中1227.26万元现金用于购买浙江海纳截至重整受理日的全部对外应收款,以提高浙江海纳的资产质量,同时使浙江海纳彻底摆脱"飞天系"对其资产造成的不利影响,转让价格为上述资产的帐面价值。转让完成后,大地投资自行向债务企业行使权利,承担收回不能的风险,浙江海纳收到转让款后,优先支付重整期间发生的重整费用和共益债权799万元,剩余428.26万元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

    另外9845.61万元现金由大地投资代浙江海纳直接用于清偿债权人,大地投资代偿后,形成对浙江海纳9845.61万元新的债权。

    因此,可用于清偿债权的现金合计达10273.87万元。

      (二)债权分类

    经法院确认,因浙江海纳不存在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不存在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权;不存在税款债权;只存在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人共计15家,普通债权本金总额共计40522.89万元。

      (三)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根据用于清偿的现金总额,普通债权本金将获得25.35%的清偿;

    普通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获得上述比例现金一次性清偿后,免除浙江海纳剩余本金债权和全部利息债权及其他债权。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如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批准,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相同,监督期内,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五)关于重整计划的特别说明。

    1、如果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将在二日内向杭州中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2、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将自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如果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及大地投资将负责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进行监督;

    3、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浙江海纳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4、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权人对浙江海纳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6、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浙江海纳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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