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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需要多长时间?都有哪些程序?

 chaiyuling 2018-03-17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僵尸企业的退出,执行转破产案件的增加,破产案件大幅上升不可避免,那么企业家一般都会问,破产案件需要多长时间呀?都有哪些程序呀?因此,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做一个简单的梳理,鉴于实践中破产和解较少,本文主要以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对破产程序进行一下解读。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四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因此,为节省篇幅,本文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进行分析。

一、破产清算

1、程序分析: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进行公告——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清偿——破产程序的终结。

以上对破产清算做了一个简单的流程介绍,而实际上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评估,债权核查,债务人营业事务的处理,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处理未了解诉讼等也都是少不了的环节。

2、破产清算需要多长时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而在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等问题上,破产法没有给出明确的期限,也不可能规定在多长时间内将破产财产变价出售完毕。因此,破产清算需要多长时间,破产法没有给出直接的答案。但是破产法对于债权申报(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30至3个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会议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在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破产程序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当然也应当提前十五日进行通知。

二、破产重整。

1、程序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裁定债务人重整——公告——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债务人的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重整计划的通过——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监督期限的延长——提交监督报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布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破产重整需要多长时间呢?

破产法对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6-9个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期限(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内)、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10日内)、裁定批准期限(30日内)进行了规定,而对重整计划需要多长时间没有规定,重整计划既是商务问题,也需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因此,破产重整需要多长时间,破产法也没有给出直接的答案。但我们可以根据破产法规定的以上程序性规定,依据破产法原理,大胆实践,将破产重整作为特殊的并购,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使破产法的经济社会价值充分的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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