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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丨如何理解社会保险缴纳的强制性?

 半刀博客 2016-09-18


文 朝阳区人民法院


自上世纪70年代后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逐渐进入老龄化阶段。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老年人大概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表现出高龄、高速、高基数的特征。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激增至4亿左右,占到我国总人口的25%,而且这个比例还将不断攀升。面对这一趋势,在工作期间通过缴纳社会保险,以便在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成为了保证您和家人退休生活质量的关键。


然而,我们在日常办理涉社会保险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却发现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缴纳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均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主要是由于对我国社会保险政策的不了解。今天,我就从社会保险强制性的角度,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


对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我们主要通过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缴纳的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里提到的保险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及的“五险”。根据上述规定,缴纳“五险”属法定义务,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履行,不能因劳资双方之间的私下约定而不缴纳或者选择性的缴纳。


关于“五险”,最常遇到的是在求职的时候,缴纳“五险”成为很多企业宣传自己员工福利待遇的亮点。但事实上,缴纳“五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不为员工缴纳“五险”,则属于违法行为,除需要承担补缴义务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有权对其作出处罚。


第二:缴纳主体的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五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按照相应的比例承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五险”缴纳方式为统一由用人单位进行代扣代缴。这里说的代扣代缴,即由用人单位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并由其代劳动者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


我们在审理涉社会保险行政案件过程中,曾发现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选择性的缴纳社会保险。我想现在大家应该能够明白,这一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无需作出任何让步。同样的,用人单位即使征得劳动者同意,选择性的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如劳动者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查证属实的话,用人单位亦需要补缴相应的保险。


第三:缴费比例的强制性


社会保险缴纳金额由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决定。关于缴费比例,法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对此,大家需要了解的是,相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缴纳比例要高很多。比如大家最关注的养老保险,北京市用人单位承担的比例为20%,劳动者为8%;上海用人单位为22%,劳动者为8%;广州用人单位为12%,劳动者为8%。再如医疗保险,北京市用人单位承担的比例为10%,劳动者为2%+3元;上海用人单位为12%,劳动者为2%;广州用人单位为8%,劳动者为2%。从上述缴纳比例能够看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获得的好处,要远远大于劳动者,而考虑到不缴、少缴对劳动者最终养老保险金额、医疗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影响,其对劳动者的损害是更大的。


第四:缴纳基数的强制性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数,劳动者应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在内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当然,为了既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给企业带来过大的负担,各地区均对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作出了规定,一般以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一定的比例和倍数作为标准。如北京地区,如果实际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则以该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为加深大家的理解,这儿举两个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诉某区社保中心社会保险稽核案】


因原告某公司未为案件第三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被告某区社保中心向原告作出《责令补缴通知书》,要求其为第三人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对此原告主张,第三人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双方约定原告全额支付第三人工资,不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在第三人又要求原告为其缴纳社保,属于出尔反尔,故不应该得到支持。


而实际上,因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不能因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免除,故原告某公司的该项主张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这儿,我也想提醒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属法定义务,包括缴纳及缴纳范围、缴纳比例、缴费基数等,均不能因双方任何形式的约定而免除。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现未缴、少缴的情形,劳动者任何时间都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届时用人单位将会面临补缴义务的承担,甚至被处罚的风险。


案例二


【王某诉某区社保中心社会保险稽核案】


原告王某主张第三人某公司以最低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核定的养老金过低,故要求补缴差额。但因在领取工资时,用人单位均以现金方式发放,导致王某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实际工资情况,故某区社保中心未能支持王某的主张。


养老保险缴纳金额,直接影响劳动者退休后退休金的核定。本案中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多见。很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该种支付方式有多种考虑,但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面对此种情况,劳动者即便想要主张权利,也常因证据收集的困难,而很难获得支持。所以,如遇到用人单位以现金支付工资,且社会保险缴纳方面存在少缴情形的,劳动者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保留工资条、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举报等,以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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