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3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试行)》(深规土规[2016]3号)由市规划国土委正式颁布执行,进一步明确规范了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开展的前提条件、资料要求、工作周期及特殊情形的处理等。房地产证注销意味着解除原业主与拆迁物业的产权关系,属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推进的重要环节,明确其相关政策要求对顺利、高效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可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登记: (一)已列入全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审批通过并取得规划批复; (三)对于非由权利人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已与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区(管委会)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确认并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
房屋已实际拆除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直接参照本规则执行。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试行)》(深规土〔2010〕554号)规定,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城市更新项目办理房地产证注销只需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拆迁许可证即可办理;而最新发布的《操作规则》并未明文规定可参照本规则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此类项目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按照本规则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旧规中的对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拆除范围的确认和出具意见工作由管理局转换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来完成,减少了工作流程,加快了实施效率。
(本文由深圳市世邦德业城市更新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城市更新研究中心丁镇和钟纬霆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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