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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招教你:如何提升合同签约质量,减少工程结算争议

 宁静致远_9 2016-09-19

提升合同签约质量  减少工程结算争议

合同是贯穿整个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纽带和桥梁,从项目洽谈、项目实施、竣工交付到工程保修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实施双方进行约束,合同对各自的承诺和兑现均提出了明确约定和可操作的程序。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自愿公平、诚实守信遵照实施。其于君子只是一张纸稿,于小人就是对方重要的法律诉讼依据。

下面就工程结算中,涉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提几点个人看法,供同仁商榷:

一、承包内容:

施工范围要明确,要具体到那些项目,有的合同就是设计图纸包含的内容,这个范围太笼统,没有可操作性。比如甲方独立施工项目、平行分包项目要单独立项,毛坯房房工程要确定交房标准,界定清施工范围和内容,以免在施工过程中拉扯不清,特别是安装工程,更要界定清楚施工方承包的内容,像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护坡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垄断部门施工的项目,如煤气公司施工煤气工程,供电局施工高压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预分支电缆至电表工程,电信部门施工的电话电视网络安装工程,消防部门控制的消防喷淋工程、消防报警系统,人防部门下属公司施工的人防工程,大型给排水采暖设备工程、通风设备、电梯工程、智能系统工程等。这些项目均须明确我方施工内容和接口,不然在结算时,扣除的费用简直就是天价。衡水市有个项目,合同描述为图纸设计全部内容,建设方坚持所有设计图中包含的电梯、大型安装设备均为施工方承包内容,施工方坚持这些内容在投标标价时不含。双方僵持不休,工程无法进行结算,只能提交法院仲裁了。

二、施工工期:

日历天里包含节假日,开工日期约定为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在约定工期顺延时要注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项目部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预防建设方结算时扣除工期延期费用。在合同最好明确工期延误最高限额,免得日后扯皮。南通某公司在邯郸市总造价2个亿的项目上,因施工方未及时办理停工延期手续,甲方结算时依据合同扣除工期延误费1200万元,占总造价的6%,施工方是损失惨重,最后谈判到800万,巨额的延期处罚,不能不让我们接受这份沉重的经济教训。

三、取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明确取费标准,该工程是包干价,还是执行定额计价,组织措施费计取多少项,材料执行什么价格,施工同期的文件如何执行、甲方施工项目及平行发包项目配合费如何计取,甲供材如何计取采保费,甲供材需要我方出具发票的费率约定,水电费如何调整,这些涉及实质性的费用的项目均要一一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不能模棱两可,否则给结算留下争议隐患,造成建设方拖延结算时间。例如石家庄市有个15万m2工程项目,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为了尽快进场施工,双方各怀鬼胎,在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时,第一条是建筑平方米单价包干,第二条是按照当地定额及相关文件为计价依据,没有唯一选项,且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造成结算扯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存在争议额5000多万元,一纸诉讼公堂,能否进行造价鉴定还是疑问,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官司在法院打上2年,可都解决不了结算争议,就算打赢官司,施工方的利润也就跟着投入资金成本支付利息去了。毕竟施工方在结算阶段处于弱势,所以签订合同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记住没有哪个开发商是傻子。

2、各项费率要通晓计价来源和依据。各地在工程取费方面有各地的特点,如河北2012定额取费中明确,工程预算时,规费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可按费用定额的费率计取,工程结算时按施工方核定的规费及项目核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根据我方了解外埠企业在河北地区核定规费根本不可能,所以在合同签订时,如按河北2012定额取费,双方约定好规费费率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计算费率。浙江有个特级建筑企业,在河北施工了近10万m2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相关费率,结算时建设方要求施工方其出示核定的费率,不然规费不予计取,浙企没法核定,只此一项,近800万规费打了水漂,可见合同签订与造价主管提供的文件内容和技术数据密不可分。

3、做好合同签约前的基础工作。根据工程结构形式、层数、环境、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方案和资料,依照工程取费标准、了解地材情况,做出工程预算,合理分析工程成本。这样在签订合同时,做到知己知彼,约定调整人工费、周转材料含量、机械费等内容。如某造型复杂项目,根据成本测算,如采用现行的取费标准,必亏无疑。在此情况下,和建设方约定,人工按现行定额价上调一倍,周转材按实际摊销量调整含量,机械费补偿定额不足部分。只有先算成本,后确定取费,才能保证项目施工的盈利,杜绝拍脑门决策项目的弊端。

四、质量要求:

合同中涉及质量罚款的条款,约定最高限额,控制住这种不确定费用的流出。对建设方要求获得什么奖项时,按照相关文件确定增加的费率。

五、甲供材管理:

签订甲供材供货合同,明确材料计量、结算方式和超出定额消耗量的价格,每月按工期节点,核算甲供材用量,发现施工过程中材料超耗,应及时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和杜绝施工过程中甲供材超供现象,达到施工方在甲供材料上的盈利目的。

六、自购材料:

合同要明确执行或参照材料价格的依据,是当地造价信息,还是建设方认价,如执行信息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如何执行,是否依据定额价,特殊材料定额价中也没有,如何计价。如甲方认价,是现金价还是垫资价,是否包含税金。如有品牌要求,指定品牌材料价格的如何认定,在合同中均要明确,不能在施工过程中因认价问题,影响施工工期。同时分阶段和节点核算实体材料消耗情况,比对预算量和施工用量,发现超耗,分析超耗原因,看在那个环节出现问题,跟踪整改。

七、工程款支付:

1、“主体结构完成支付75%”。存在节点工期完成时间点不明确,主体结构完成的时间点是主体砼结构封顶还是包含二次砌筑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多长时间支付,没有实质性时间点。

2、“工程竣工15日内支付合同造价的80%”,存在问题是施工方施工的内容全部完成,具备交工条件,还是整个工程项目包含建设方平行发包项目都具备交工条件。

3、“工程竣工结算完成支付结算额的95%”,存在问题是工程竣工后2个月还是2年完成工程结算,没有约定工程结算时间节点,造成建设方无休止的拖延结算时间。合同签订时要约定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时间,超过此时间,按施工方报送金额作为结算额予以支付工程款。造价工程时在报送竣工结算时,双方办理结算资料移交清单,签字确认。

4、工程保修金支付时间,双方按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确定合理的支付比例。

八、违约责任:

建设方到期不支付工程款,乙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为了使合同更具严谨性,在合同签订时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可执行的违约条款。

1、执行通用条款违约责任的同时,施工方在对非我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停建时,要约定好工期延期和现场直接经济损失及总部管理费索赔的计算办法,数量现场核定,期间人材机单价在合同具体约定,这样在发生停工时,执行起来有理有据,双方不存在争议。

2、建设方不能在约定的节点支付工程款,约定按国家允许的范围计取延期支付的利率。

3、合同约定超过某期限不能支付工程款,建设方应按工程销售价折价比例抵付施工方工程款,并配合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九、税金:

建筑业从5月1日开始执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材料认价项目要注意认定含税价格,避免结算时出现争议。

以上是本人在工作中的一点心得,敬请指教。

作者简介:保诚,就职于南通六建,为人谦虚,最没有架子的商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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