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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载]宝丰评论之三

 昵称9666413 2016-09-19
宝丰评论之三
文·痴情渔夫 2016-9-1 14:01
[转载]宝丰评论之三

在我们战友参加维权活动过程中,对于诉讼、上访、集会三种活动形式之间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官僚们总是把我们的活动性质往集会或者上访上面靠?这里面有什么名堂?今天我就谈谈我的体会和认识,仅供各位前辈、战友参考。

三种活动形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各自法律地位的不同,各自受到的法律限制和保障的程度不同。

先说行政诉讼:

对诉讼行为的限制和保障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相对严谨、完整。对诉讼行为得当与否的判断只能来自法院的书面判决或者裁定,不能由公安机关作出,更不能由什么联系会议随意做结论。前提是我们诉讼当事人严格的按法律程序展开诉讼活动。没有“非法诉讼”这个罪名,依法按程序进行诉讼活动不受法律制裁,相反,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也很难被套上别的罪名。在三种表达示威的斗争形式中,诉讼所受到的制约最小,所得到的保障最充分。

再来说说上访:

对于信访活动的限制和保障来自于条例,其严谨性、完整性、权威性都不及法律。其解释权完全在官僚们手里,往往由公安机关、联系会议随意定性。虽然信访也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非法上访”这个罪名。但是,往往很容易被套上别的罪名。平顶山案被告所提交的几份证据材料应该很有教育意义。我们历年来对人民政府的信任,很正常的信访活动,人家都当作“非法”活动积累着证据。可悲不可悲?

最后说说集会:

因为确有“非法集会”这个罪名,所以风险最大,凡涉及可能触犯法律的问题,我们必须谨慎。《宪法》规定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但是《集会游行示威法》将公民的权利限制为只有“申请”了。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当然这里所说的集会指的是“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就是说,如果我们要在露天公共场所集会,必须依法申请。如果我们不经申请或者申请后公安机关书面答复不批准,我们仍然实施了集会行为,就构成“非法集会”。平顶山案中我们16位战友在菜馆内聚餐的行为不属于国家法律限制的“集会”行为,依法不需要申请,更不能构成“非法集会”。

我上面分析了三种活动形式的法律保障和制约,我们应该怎么做呢?我们的策略应该是逐步摒弃“上访”这种形式;坚定的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自觉的将自己的行为与“非法集会”严格区分开来。具体的讲两个问题:

关于行使诉讼权利,因为以河南平顶山、南阳、漯河公安机关为代表的各地方政府公然对我们的诉讼代表实施迫害和威胁,我们的代表根本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各位原告战友只能各自直接行使诉讼权利了。过去各地方维稳官员还可以说“你们不要去那么多人,选派代表去就可以了”。现在平顶山的案子出来了,他们也不能好意思再这样说了。

所以,我们的每一个原告战友都应该亲自到相关法院去当面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主张。一次不行就两次,两次不行就经常去。每一个原告个体,手持法律文书,依程序,前往相关法院行使诉讼权利,理直气壮,不可能构成违法。如果凑巧同一时间,因同样诉求前去法院的人员比较多,责任也不在我们,因为法律没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

如果因为执法人员的阻拦,我们不能进入法院被聚集在了大街上责任也不在我们,我们就在街上耐心等待好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行为一定与集会、游行、示威严格区分,不能喊口号,不能打标语,全体坚定的保持沉默。如果法院认为我们的诉求相同,希望我们产生代表,那就请他先依法出具裁定书,我们依法行事,也就保证了安全。

关于集会,如果有地方战友确有集会、游行的强烈愿望,必须先依法申请。我们至少还有申请的权利。其实,申请本身也是一种示威形式,其示威效果不一定比实际实施集会、游行行为差。

一要及时公开展示自己的申请和公安局的答复,让公众知情;

二要严格制约公安机关的答复,他们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和送达书面决定,特别注意要合理拒绝前去领取决定书,而要坚持让他们自行送达,不能依法作出并且有效送达法律文书,后果视为批准集会申请。建议大家先认真研读一下《集会、游行、示威法》。

航飞

2016年9月1日于石家庄

来源·浪漫星期六的空间 
[http://541351956.qzone.qq.com]  http://user.qzone.qq.com/541351956/blog/1472709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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