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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复股东将机器设备评估后投入企业,是否应视同销售?

 流长源远 2016-09-20
每日税讯会员问:股东把机器设备评估后投入企业,是否应视同销售,股东个人要缴纳哪些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11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股东把机器设备评估后投入企业,应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评估价扣除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涉及印花税,投入企业的机器设备如果是经过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0.5‰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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