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人股东和B合资于2022年7月分成立了一个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A以货币资金出资600万元,B以实物资产钢材作价出资400万元。B的实物资产出资有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值480万元。 8月初财务人员建账时,提出股东B应向公司出具发票。其理由是实物用于投资入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就说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没有发票,后面被投资企业销售就不得税前扣除成本。财务人员建议个人股东B到税务局去给投资入股的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个人股东B因为开票需要缴纳税金,不愿意提供发票。 1、个人股东B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无需开具 2、股东B是否需要缴税? 答: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评估报告和实物资产验收入库单能否作为被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可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分析:此条规定可以用实物出资,但是需要评估作价,核实资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分析:本条中个人不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人以实物出资,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用缴纳增值税。因此股东B无需开具发票。 3、《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第一条: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其“财产原值”为评估前的价值。) 分析:个人股东B转让的钢材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该通知规定明确清晰,故个人股东B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分析:根据此条规定,在股东B不开发票的情况下,该公司财务可以依据内部凭证即评估报告和钢材的验收入库凭证入账,并作为被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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